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

回应〈真爱同行牧养约章〉

正当全球各国同性恋者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香港立法会也打算全面接纳同性恋之际,香港二十九位教牧及神学院院长于五月十日竟然发起联名签署〈真爱同行牧养约章〉,并于五月十二日在《时代论坛》中呼吁全港各宗派教会、福音机构、教牧同工、并所有信徒,一同参与七月廿一日假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举行的“〈真爱同行牧养约章〉宣读礼”。这样高姿态的教会联合签署大行动,是香港开埠以来从未有过的。大会也指出,直到七月十九日为止,已有九千多名基督徒,和九十多个团体签署这份〈约章〉,相信还会继续增加。

笔者一听闻这消息,就感到极度难过,因为认为这次签〈约章〉行动,等同向同性恋运动表示“妥协”;又让全港所有同性恋者,和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士以为,向来反对同性恋运动的保守教会现在都“转軚”,不再反对同性恋运动。〈约章〉的二十九位发起人明明知道,同性恋者所争取的,是立法“反性倾向歧视”,现在教会却认为“性倾向”不是问题,岂不是让他们得到一个很有力的理据,要求立法局从速通过“反性倾向歧视法案”?不但如此,这二十九位发起人以为这样高姿态签〈约章〉,可以唤起众教会以爱和真理来关怀同性恋者,其实只会叫所有同性恋者得到一个信息──原来他们的坚持是对的,教会过往亏负他们,现在教会也认错了。这样,签〈约章〉事件不但不能挽救同性恋者,正如他们所以为的,反而叫同性恋运动更兴旺,叫他们更难悔改。

笔者所担心的果然成为事实,因为第二天就有多个同性恋组织在〈明报〉刊登启事,对基督教会发表〈真爱同行牧养约章〉表示十分“欣慰及欢迎”,认为这是“保守教会大让步转軚支持平等”的举动。与此同时,报章又报导,一直坚决反对“同性婚姻”和“性倾向歧视立法”的“明光社”,突然对“民事结合”(Civil partnership)“开黄灯”,因为“明光社”在报导一位已婚人士接受变性手术的事上,总干事蔡志森表示反对同性婚姻,但表示可以考虑支持“民事结合”。(笔者按:所谓“民事结合”,是指类似婚姻的结合,且得到“民事法律”的保障,只不过没有宗教仪式而已,在西方国家很普遍。)所以树仁大学法商系系主任赵文宗对“明光社”态度软化感到欣喜,指出西方国家越来越多人不再接受“基督教的婚姻观”,转而选择“民事结合”。“大爱同盟”的代表──梁兆辉也认为,“民事结合”其实是婚姻的“Junior版本”。只不过“民事结合”可以缓和宗教人士,使他们不至于太过敏感而已。可见,社会人士真的以为保守教会改变了立场。哀哉!这二十九位牧者出卖了教会,也毁了同性恋者悔改的机会。

其实对于现今全世界各国政府一面倒地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保罗有这样原则,说:“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林前5:12)哥林多教会有淫乱的事,保罗作出判断,要赶走这犯罪的人。但有人质疑,世上淫乱的人很多,怎能断绝与所有人相交?保罗就画出一条“分界线” ──教会只能审判“教内的人”;至于“教外的人”,有神审判他们。笔者认为这样的“分界线”非常重要,所以初期基督教从来不参政。神的计划使“福音”从一个亡了国的犹太人中传出来,为的是叫“福音”传遍天下之时,完全没有任何政治色彩,免得反对派以政治理由来逼害教会。请看,大祭司控告耶稣基督为“犹太人的王”,其实是以“革命党”的罪名来定耶稣死罪。但是彼拉多听见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约18:36)彼拉多就明白耶稣的国是天国,不是想要推翻罗马帝国,于是想要释放耶稣。

如今各国通过“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我们也不应该以“基督教”的名义起来反对,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笔者的意思并不是反对基督徒参政;既然基督徒也是“公民”,我们就可以用“公民”的身分起来参政,起来反对同性恋运动。但参政的人要明白,政治口号必然是非常美丽的,但推行手段往往是非常丑陋的。所以参政者如果被骗,后果只应由参政者一个人来承担。若以基督教名义来参政,就必定连累基督教。孙中山先生是基督徒,他起来革命,但没有以基督教名义,也没有邀请任何教会参与,免得不成功之时,连累教会。

从前天主教藉“政教合一”,认为只有天主教是惟一合法的“国教”,于是就用“十字军”和“宗教法庭”来杀害无数异己。神兴起马丁路德等人起来改革,与天主教打了一场“三十年宗教争战”,使欧洲死了一半人口,最后双方都无力再打下去,才奠定“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各国纷纷取消“国教观念”,实行“政教分离”。其实教会所宣讲的是关乎“天国属灵的事”,不应因为参政而世俗化。为此,笔者写这篇文章也不是对教外的人说话,乃是对教内的弟兄姊妹说话。如果同性恋者读到这篇文章,他们或会感到理据不通;但笔者不是对他们说话,我们教内的事与他们何干?笔者乃是对教内的弟兄姊妹说话,因为我们都以《圣经》为信仰最高权威,谈论起《圣经》的教训,我们就能相通了。

这样说来,我们不应该以基督教名义反对“同性恋运动”,因为彼此所持的理据不相通;我们只能以“公民身份”起来反对,按彼此相通的理据来争辩。可惜,今天差不多全世界所有的人都以为,反对同性恋运动全因为基督徒迷信《圣经》,硬要将《圣经》的信仰加诸他们身上,强逼他们遵守,激起他们群起反对《圣经》。所以西方国家纷纷通过法律,禁止基督徒在公共场所庆祝圣诞节、传福音、读圣经和祈祷,甚至摆设任何与基督教有关的饰物也不准。并且有许多牧师在讲台上反对同性恋,就被控告坐牢或罚款。于是众教会都恐惧起来,从今以后,我们讲解圣经真理的自由也受到限制了;有一天同性恋者会利用“反歧视法”和“平等机会法”逼使教会接受他们在教会里举行婚礼,甚至如果教会发现自己的牧师原来是同性恋者之时,也不能把他赶走。

是什么原因促成今天这样的局面呢?为什么回教可以坚持要他们的妇女包头包面,不准她们抛头露面呢?为什么他们这么强硬,任何人侮辱穆罕默德,他们就群起抗议,全世界所有国家都不敢批评他们呢?而我们就连在教会里反对同性恋也不能,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认为,全因为基督徒没有画分“教内的事”与“教外的事”。对于“教内的事”,我们应该有“宗教信仰自由法案”保护我们,像保护回教徒一样。但笔者感叹,基督徒在世上所有法庭、国会、报章、辩论会……等场合上,辩论同性恋课题之时,都不敢引用保罗的原则说:“《圣经》认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们何干?’所以你们通过同性恋合法,我们没有以教会名义反对;但在教内,因为我们的神认为同性恋是可憎恶的,所以我们反对,你们为什么不尊重我们的信仰呢?《圣经》教导我们必须顺服在上掌权的,但是更高的掌权者是神,所以我们向来奉行一个原则──‘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所以我们反对赌博,即使法庭通过赌博合法化,我们还是反对;我们反对同性恋,法庭通过同性恋合法化,我们还是反对。法律与《圣经》冲突,我们就宁愿殉道去维护圣经真理!”

这世代“不法的事增多”,是免不了的事。我们可以用“基督徒的良心”、“公民身分”起来反对不法的事,尽力挽救社会。但是如今〈真爱约章〉所关涉的事,是同性恋者进入教会的事,也就成了“教内的事”,这样的事怎可以在同性恋者还未悔改信主之前,公开向社会大众表示,教会有“不足和亏欠”之处,好像想要拉拢同性恋者入教一样呢?“教内的事”应由各教会内部,按自己所理解的圣经真理来“审判”,不应以高姿态的“公开签〈约章〉行动”来表达,将整个基督教分化成为“肯签”与“不肯签”两派,造成大分裂。何况这〈约章〉所陈词的极之简单;又非常明显地偏袒同性恋运动,完全没有按圣经真理警告他们,表明神是非常憎恶同性恋的;也没有让签署的人有机会提问和辩证,叫社会人士以为这就是“整个基督教”的表态,这是不是有将其他不赞成的基督徒出卖之嫌呢?

神憎恶同性恋的经文

或问,《圣经》那里指出,神憎恶同性恋呢?可惜,不少支持同性恋的传道人和神学教授不明白《圣经》,认为“反对同性恋的思想”已经过时。我们的神岂不是昨日、今日、直到永远都不改变的神吗?神岂会是而又非呢?《圣经》明明说:“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18:22-25)是谁憎恶同性恋呢?是神!所以我们认为,凡属神的人都应该恨神所恨,爱神所爱,这有什么不对呢?

或问,为什么神憎恶同性恋的罪呢?当然是因为这罪代表人放纵情欲到了一个极度严重的地步,以羞耻为荣为乐,不尊重神创造的设计,破坏神的形像,摧毁神吩咐生养众多、遍满地面的定旨。神憎恶同性恋的程度,我们从神降下“天火”来焚烧所多玛、蛾摩拉二城的事件上可以看到。神原本对亚伯拉罕说:“你的后裔必寄居别人的地……四百年。……到了第四代,他们必回到此地,因为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创15:13-16)意思是说,神愿意忍耐亚摩利人的罪,给他们四百年悔改的机会;但神对所多玛城所犯同性恋的罪,就忍无可忍,不等四百年,就要立即降“天火”来消灭他们。

读者应该记得,当所多玛全城的人起来围攻罗得的房子,要罗得交出那两个人(天使),让他们进行“鸡奸”。(按:所多玛在原文是“Sodom”,这字现在变成普通名词“sodomy”,就是“鸡奸”的意思。)罗得也知道同性恋的罪极大,所以极力劝他们不要这样做,宁愿将自己的两个女儿交给他们,任他们所为。意思是说,犯强奸的罪也远远不及犯同性恋罪那么厉害得罪神。(创19:7-8)

“基比亚城”的例子也是这样。有一个利未人带着自己的妾,路经“基比亚”,得一位老人接待,在他家中过夜。城里的匪徒就来围攻老人的房子,说:“你把那进你家的人带出来,我们要与他交合。”(士19:22)这个老人认为同性恋鸡奸的罪极大,极力劝他们不要这样做,对他们说:“弟兄们哪,不要这样作恶……。我有个女儿,还是处女,并有这人的妾,我将他们领出来任凭你们玷辱他们,只是向这人不可行这样的丑事。”(士19:23-24)意思是宁愿他们强奸自己的女儿,也不希望他们犯同性恋鸡奸这样滔天的大罪。但那利未人不愿意连累老人的女儿,于是就将自己的妾推出去,任由那些匪徒轮奸至死。

请读者在这里停下来想一想,这些“男人”要求与那利未人交合,他们就是“同性恋分子”无疑;但是,为什么他们要轮奸一个“女子”?这岂不是证明,他们是“同性恋分子”,也是“异性恋分子”吗?这是什么意思?笔者怀疑,这些人根本不介意什么“恋”,只要让他们的性器官有“苟合”的对象就是了。可能许多所谓同性恋分子也是这样,他们可以同性恋,也可以异性恋,也可以兽恋,也喜欢娈童僻,也可以玩具恋……。笔者在报章上见过有人将性器官插入游泳池的去水管,拔不出来,要惊动消防员来救他;也见过一个人将一条黄蟮插入自己的肛门,结果黄蟮咬穿了他的大肠;又见过一个青年人,在房间内用绳索绑自己的性器官,结果死了……。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人其实是性变态。我们担心“同性恋全面合法化”势必叫性放纵现象更普遍、更严重,我们的社会将来不堪设想!

后来那个利未人将妾的尸身切成十二块,送到以色列十二个支派去诉冤,结果十二支派的联军前来,要便雅悯支派交出作恶的匪徒来。便雅悯人包庇这些匪徒,不肯交出来,于是双方开战,联军死了许多人,但最后便雅悯人也几乎灭族,只剩下六百个男子,没有女子。这事使我们看到,神固然报应“基比亚的匪徒”,叫他们全部被杀,但神也惩罚包庇恶人的“便雅悯人”。(参 士19:27-30, 20章)所以笔者认为,那二十九位〈约章〉发起人应该想一想,神会不会也看他们为“包庇同性恋的便雅悯人”呢?

笔者相信那二十九位〈约章〉发起人是熟识《圣经》的。他们应该知道,除了〈创世记〉记载天火焚烧所多玛城的故事之外,全本《圣经》引用所多玛城被灭作为警告的经文很多,计有〈申29:23, 32:32, 赛1:9-10, 3:9, 13:19, 耶23:14, 49:18, 50:40, 哀4:6, 结16:46, 48, 49, 53, 摩4:11, 番2:9, 太10:15, 11:23, 24, 路10:12, 17:29, 罗9:29, 彼后2:6, 犹1:7, 启11:8〉。笔者特别要提的、是〈彼后2:6〉这一节。经文的上文强调“邪淫之人的刑罚,自古以来并不迟延”,所以“神没有宽容犯罪的天使”、“神没有宽容挪亚的世代”、“神也没有宽容所多玛、蛾摩拉二城”。意思是神对这些罪忍无可忍,要立即报应他们。这就是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辩论“神存在的三个证据”中的第一个证据,说:“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1:18)意思是说,神以忿怒“报应恶人”的事例足以证明神的存在。因为“报应系统”在人类历史上从未消失过。但笔者要读者特别注意的,是保罗形容这“报应”为“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我们翻查历史就知道,再没有一个“报应”像“天火焚烧所多玛、蛾摩拉二城”的事例,更贴切形容为“从天上显明”。所以保罗认为,神报应所多玛城是历史上最明显的证据,证明神从来没有“宽容同性恋的罪”。所以我们有责任警告今天的同性恋分子,同性恋运动越普遍,世界末日的“报应”就越快来到,悔改的机会也就快消失了。

面对这么多《圣经》教训,保罗就警告哥林多教会说:“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9-13)来到第六章,保罗特别加上“…奸淫的、作娈童的(男妓)、亲男色的(寻找男妓的人)…。”认为犯这些罪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不能得救。(林前6:9-10)

回应〈真爱约章〉的主题

笔者为神的国度,并挽回这二十九位教牧,也为伸张圣经真理,要详细回应他们所宣读的〈约章〉。

首先笔者要回应〈约章〉的“主题”──“真理使人自由、爱里没有惧怕”。我们要问这二十九位发起人,你们这“主题”表示要使谁得“自由”?你们打算使谁不再“惧怕”?你们藉怎样的“真理”,藉怎样的“爱”来达成这目标?相信不用你们回答,任何读者都会明白,你们想要解放的对象是“同性恋人士”,使他们“自由”,使他们“不再惧怕”。你们认为众教会一直不明白“真理”,所以使同性恋者长期不能“自由”,叫他们白白“惧怕”了几千年。这真是“岂有此理”的主题!!

如果你们能叫同性恋者认罪悔改,放弃同性恋倾向,才可以说,你们确实叫他们“自由”。但你们“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勉强”他们寻求辅导;你们处处安慰他们,为他们建立“安全的环境”,你们其实是叫他们“更自由地去过同性恋的生活”。

你们自己也知道──“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箴9:10)意思是,要认识神,必须先认识神是可怕的。如果你们责备同性恋罪行,叫他们知道神憎恨这罪,使他们“惧怕”,你们才是“爱”他们,叫他们因认识神而得救。所以你们所说的“真理”并不是《圣经》的真理,是你们“牧会的经验”吧!笔者却要在下文指出,你们的牧会经验有许多是错谬的。

回应〈约章〉的“前言”

笔者将“前言”分析为如下三点:

第一、发起人先向同性恋者道歉,说:“我们承认教会在牧养及关顾有‘同性性倾向’的信徒上‘有不足及亏欠之处’。”并表示向他们“寻求体谅”。

请问你们认为“不足”,是指什么而言呢?你们认为对同性恋分子有“亏欠”,是指什么亏欠呢?如果说:“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爱心要常以为亏欠。”(罗13:8)这也是对的,但只能用来自勉,不能以此为根据,代表基督教向同性恋分子道歉,以至他们捉住你们这句话,强调自己原来一直没有错,是教会过往苛待他们而已。这样,就是你们将他们推下坑的,叫他们更难悔改。

但我认为,众教会如果照《圣经》的吩咐警告他们,责备他们,其实是爱他们,因为知道这样才能叫他们真正悔改。至于各教会所做的足与不足,这要看各教会的资源如何?人手如何?我自己的教会也曾成功挽回一些同性恋者,却不是藉“迁就”与“尊重”的方法,而是向他们讲解《圣经》,指出同性恋乃神极之憎恶的罪。所以我怀疑〈约章〉的指引,不能真正挽回同性恋者,只不过让他们自由自在地在你们的教会里,照旧过著同性恋生活,不需要惧怕而已。你们认为成功,是因为他们没有离开教会,所以你们所重视的其实是“聚会人数”,不是他们“重生得救”。

当约沙法王看见亚哈王召来的四百个先知,个个都说“吉言”,约沙法王就要求再召一些先知来求问。但亚哈王说:“还有一个人,是音拉的儿子米该雅,我们可以托他求问耶和华。只是我恨他;因为他指着我所说的预言,不说吉语,单说凶言。”(王上22:8)结果,那些说“吉言”的先知害死亚哈王;惟有说“凶言”的米该雅才是耶和华差来的先知。所以,我以为我们挽回同性恋者是“足够”的,并没有“亏欠”他们。但你们一面倒地说“吉言”,叫同性恋者不知道,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其实是叫他们“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1:26-27)。意思是,同性恋行为并不是好玩的,其实是很痛苦,很反常的;但同性恋成了他们“强逼性行为”,无法自拔,这实在是一种报应。

第二、你们承认“同性恋成因有‘天生的’,也有‘后天因素’,但未有定论。”虽说未有定论,你们却同意“部分同性倾向者并非他们的选择”,所以呼吁“教会须多加体恤”。不过你们也说得对,同性恋者也有责任决定如何回应自己的“性倾向”,正如异性恋者在性冲动时,也要约束自己一样。

这是很明显的矛盾──既然未能定论同性恋形成是“天生的”,还是“后天因素”,为何认同“部分同性倾向者并非他们的选择”,还要教会“体恤”他们?这岂不表示,你们已经接受了他们的“性倾向”是天生的,是不能自制的,是值得原谅的吗?以整篇〈约章〉而言,任何人一读就感到,你们是在“维护同性恋者”,你们的立场并不中肯。你们不明白,如果承认同性恋是“天生的”,就代表神出版的“人”有了“错体”──身体结构是男性,情感意志却倾向女性。退一步来说,即使同性恋有出于“天生的”,也要看他“同性倾向力”有多大。如果“同性倾向力”是只有百分之二十,他仍有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要自拔;如果“同性倾向力”大到百分之一百,他才不需要负责任,因为已经不由自己,像被鬼附一样了。但我不相信会有这样的人,尤其是他们悔改信主之后,保罗说:“你们所遇见的试探,无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实的,必不叫你们受试探过于所能受的;在受试探的时候,总要给你们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所以你们也认为,同性恋者也有责任约束自己的“性倾向”,正如异性恋者有责任约束自己的“性冲动”一样。这是对的,却不能相题并论。因为《圣经》认为“同性性倾向”是百分之百错的;“异性性倾向”(若不是为奸淫)却是正常的。因为“异性性倾向”是神设计的,其倾向力当然很大;“同性性倾向”如果是天生的,如同有人生来就有“六个指头”一样,这也是极少的,而且其倾向力不可能大过“异性倾向力”,如同第六个指头不会强过本来的五个指头一样。“异性倾向力”这么大,我们却从来不会认同他们倾向淫乱、强奸、露体狂……“并非他们的选择”;更不会呼吁“教会须多加体恤”他们。这样,为何我们要特别迁就“同性恋倾向人士”,认为他们的倾向“并非他们的选择”,又呼吁“教会须多加体恤”他们呢?

第三、你们呼吁众教会应区分“同性性倾向”和“同性性行为”,因为你们认为“倾向”不等于“必定做出那些行为”。又认为《圣经》主要反对的是“同性性行为”(暗示不反对“倾向”),所以“应当尊重同性恋者个人意愿,不勉强他们寻找辅导及成长改变。”

“同性性倾向不是罪”,这一点是整篇〈约章〉的灵魂,也是最主要的错谬。正因为这个错谬,〈约章〉才衍生出八个“指引”,而这八个“指引”也充满错谬。我不明白这些发起人是根据什么,认为《圣经》并没有反对“同性性倾向”?但我告诉你们,我刚收到消息,教皇方济(Francis)结束巴西访问回来,接受记者访问之时表示:“教廷不接受‘同性恋行为’,但‘同性恋倾向’并不是罪。因此,不应将同性恋者边缘化。”我也知道,你们二十九人中有好几位是赞成与天主教联合的,所以我怀疑你们的错谬是从天主教而来。

如果你们这二十九位牧者真的是以《圣经》为根据,你们会看到主耶稣明明的说: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7-28)表示主耶稣定人的罪,不是以人的“行为”为准,是以人内心的“倾向”为准。所以约翰也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一3:15)主又说:“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太5:29-30主耶稣真的叫我们“剜眼砍手”吗?当然不是!主的意思是说,如果我们眼睛看所看的,叫我们内心倾向犯罪,就要杜绝眼看的机会,如同将眼剜下来一样。如果手所摸的,挑动我们的情欲,就要杜绝手摸的机会,如同将手砍下来一样。所以主要我们用严厉的手段来杜绝犯罪的“倾向”。

有人辩称〈约章〉所说的“倾向”,未必与笔者所说的“倾向”相同,因为不同定义。笔者认为这是“糊辩”。根据主耶稣所说的这比喻,我们可以接纳第一个“性念头”在脑中“闪”过,这不是罪;如同我们在街上看见一个性感少女走过,挑动我们的性念头,这不是罪,因为不是我们愿意的。但是,如果我们内心有一个“倾向”,继续心思思地恋慕她,一连串的罪就产生了,因为是出于我们的主意接纳的。所以,“性念头”在脑中“闪”过,不算是“倾向”;凡“倾向”都包含了我们内心的认同和接纳,故意与圣经真理相抵触。

所以《圣经》劝我们:“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4:23)因为“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讟。”(太15:18-19)可见主很强调要对付人内心的“倾向”。所以《圣经》不但禁止同性恋行为,连同性恋服装也禁止,正如摩西说:“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22:5)因为人喜欢穿异性服装,就是羡慕想做异性,这已经是同性恋的倾向了。《圣经》极力禁止这种“倾向”,所以保罗叫我们“连提都不可”,说: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已经包括同性恋在内),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弗5:3)为的是要消除任何这方面的“倾向”。不但如此,保罗还认为要“责备”这些污秽的罪,说:“那暗昧无益的事,不要与人同行,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因为他们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来也是可耻的。凡事受了责备,就被光显明出来,因为一切能显明的就是光。 (弗5:11-13

笔者认为最混帐的是最后这句──“应当尊重同性恋者个人意愿,不勉强他们寻找辅导及成长改变。”这是什么话?竟然劝人要“尊重”同性恋者的“意愿”?这算是什么“尊重”?为何这不说是“纵容”?连“勉强”他们寻找辅导也认为不好?但〈约章〉接续解释,认为只要这些同性恋者不离开教会,在教会里感到自由自在地继续过著同性恋生活,教会就有机会“本于爱、真理及恩典的原则”来教导和牧养他们,从而“鼓励他们活出上帝的标准及全人各方面成长,并持守圣洁的生命。”这样就会更容易挽救他们了。

这样的教导,分明与保罗的教导背道而驰,保罗不会留住淫乱的人在教会里一同生活,务必将行淫的人赶走,因为“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所以他指责哥林多教会有人“收自己的继母”,以为父亲死了,死亡已将父亲的婚约解除,而父亲的继室还年轻,因而可以娶她为妻,却没有理会一个事实,父亲虽然死了,他的继室与自己还是“母子关系”,怎可能结为夫妻?所以保罗责备哥林多教会,认为不能不与“未信主而行淫的人相交”,但“称为弟兄而行淫的,就不可与他们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应当把那恶人赶出去。”(林前5:1, 9-13)来到第六章,论到不能承受神国的罪,保罗又特别加上“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林前6:9-10),这几样都是《圣经》认为极其严重的同性恋罪,不能得救,也不可相交。

回应〈约章〉的八点指引

〈约章〉的指引有八点。但有文字注明这八点指引是“基于圣经原则及牧养经验而制定。但笔者完全看不到,这八点指引如何与圣经原则拉上关系;应该以他们的“牧养经验”为根据较多。让笔者来详细分析这八点指引:

第一点、“我们认信上帝按自己形像造男造女,性别身份有上帝创造的秩序及美意;一男一女婚姻内的性关系,才是上帝所喜悦及赐福。”

笔者认为这一点没有问题。

第二点、“我们认信基督耶稣关爱世上每一个人,不论他们的性倾向;我们承认世人皆有罪,都有软弱,须要悔改、生命更新,不论性倾向为何,唯靠基督才找到新生命。”

我们也知道,人人都是罪人,同性恋者是罪人,犯其他罪行者都是罪人。但这〈约章〉所强调的并不在此,乃在于“其他罪人”不应该定“同性恋者”的罪。这是极大误会,如今不是我们定“同性恋者”是罪人,而是《圣经》这样定他们是罪人。问题是我们认同不认同而已。如果我们认同,当然第一步应该按《圣经》的教训挽回他们,诱导他们认罪悔改;如果他们不悔改,我们不应该忽略第二步,就是照《圣经》的指示,不与他们相交。因为挽救教会,比挽救一个人更重要。如果我们容让一个罪人继续在教会里自由自在地聚会和生活,势必影响其他信徒效法他们。所以保罗责备哥林多教会不将那淫乱的人赶走,说:“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林前5:1-6

第三点、“我们认信圣灵内住的信徒生命,仍会充满挣扎。成圣历程中,不论任何人,皆面对各种试探,也有责任倚靠上帝的恩典活出圣洁。我们不可单单因为‘同性性倾向’的缘故,在教会生活上拒绝任何人。”

笔者相信众教会从来没有蓄意拒绝过任何有“同性性倾向”的人,大家都明白,救罪人是耶稣基督的使命,也是教会的使命。只不过众教会照《圣经》的教训警告有“同性性倾向”的人,这是神所憎恨的罪,要他们及早悔改,约束自己的性倾向。然而,这些人为面子,为坚持同性恋,多半离开教会。这不一定是教会的失败,我们也不见得这二十九个发起人所牧养的教会特别成功。我们反而怀疑他们纵容同性恋者,害了他们,又降低了教会的圣洁程度来迁就他们,害了教会。

拿我们自己的“挣扎”来说,不错,我们也承认有“圣灵内住的信徒”在追求成圣的历程中,仍有不少“挣扎”。但是我们与“同性恋者”不同,我们只是“偶然被过犯所胜”(6:1),所以我们能悔改,最终也能“胜过世界”。(约壹5:4)倘若教会看见一个人“持久犯罪,不肯悔改”,教会仍然会把这人赶走。因此,我们对待“同性恋者”与对付“其他罪行者”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我们仍会“偶然被过犯所胜”,就容让“同性恋者”和“其他罪行者”长期在教会里不受纪律处分,还为他们建立“安全的环境”,叫他们放心犯罪。

第四点、“我们鼓励教会要温柔、耐心地关爱及牧养有‘同性性倾向’挣扎的信徒。教会要不离不弃的贴身牧养,深入关顾,认识及理解他们的需要及挣扎,并鼓励他们行在上帝的爱和真理之中。”

第五点、“我们鼓励教会要建立尊重的气氛及安全的环境,教导弟兄姊妹接纳“同性性倾向”挣扎者,与他们同行,在爱中一同追求信仰,互相守望,彼此勉励,寻求成长,活出符合上帝心意的生活。”

这两点类同,都是鼓励教会要善待同性恋者。但读者可以见到,这些“指引”用了许多温柔体贴的字句来安慰同性恋者,例如:“用温柔、耐心、关爱、不离不弃、贴身牧养、深入关顾、以真理和爱心接待他们……。”其实这些指引是反过来责备众教会,认为他们在过往的日子里,实在太过苛待同性恋者,没有爱心。但众教会只不过是照《圣经》的教训而行,倘若这样等于苛待了同性恋者,就是《圣经》的教导错误而已。因为《圣经》显示,是神先认为同性恋“可憎”(利18:22, 20:13),神宁愿忍耐亚摩利人的罪四百年,不愿意忍耐所多玛城的罪片时,要立即用“天火”烧灭他们。这样,神认为“可憎”的,为什么我们要“尊重”呢?为什么还要在教会里为他们建立“尊重的气氛”及“安全的环境”,要保护他们的性倾向,让他们无忧无虑地继续过著同性恋的生活呢?〈约章〉全文一面倒地保护同性恋者,连半句责备的话也不敢说,这岂是《圣经》的态度?当然《圣经》没有这样的教训。但笔者好像看到〈约章〉背后有来自“新纪元运动”的“积极思想”──只赞赏,不责备。

最离谱是强调教会必须“理解同性恋者的需要”。我们要质问:难道“同性恋”真是一种“需要”,好像吃饭是“需要”一样?我们知道,《圣经》只认为“夫妻二人的性生活”是“需要”(参林前7:3-4),从来没有认为淫乱、污秽、苟合、娈童、亲男色……等为“需要”。视性欲为“需要”是一些不信主的心理学家所倡说的,绝对不是出于《圣经》。可能因为太多人受到心理学的影响视性欲为“需要”,所以这二十九位发起人也接受了,潜意识上认为每隔一段日子自然就“饿”了,所以放纵一下性欲是应该的。若是这样,就永远不能胜过情欲了。但是大卫的例子使我们知道,性欲不是“需要”,因为大卫虽然犯奸淫,但他彻底悔改。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他接受臣仆的提议,让那位极其美丽的“亚比煞”陪他睡觉,他却从来没有与她有过性接触。证明性欲并不是一种“需要”。

第六点、“我们相信对于持续选择有‘同性性行为’,且拒绝追求圣洁生活的信徒,他们未有行在真理之内,教会有属灵的权责关注跟进,为要在爱中挽回,使他们在爱里成长。”

请看这一点,明明知道有人长期坚持“同性性行为”而不肯悔改,还是轻轻地说:“教会有权责关注跟进,为要在爱中挽回。”为什么说教会的“权责”只是为“关注跟进”,而不是为“惩治”?对肯悔改的人,当然我们要“在爱中挽回”。但是对于长期坚持不悔改的人,请问教会怎样用“权责”将他挽回?保罗也有“权责”,但他挽回的方法是“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这样惩治他,他才可能会悔改,“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4-5)“基比亚”的匪徒奸杀了那利未人的妾,神不但消灭他们,连包庇他们的“便雅悯人”也要惩罚,叫他们几乎灭绝,只剩下六百人。我们传福音,不能单传神的“慈爱”,也要传神的“公义”,免得有人“藐视”神丰富的“恩慈、宽容、忍耐”,不晓得“神的恩慈是领人悔改的”,就任著自己“刚硬不悔改的心,为自己积蓄忿怒,以致神震怒,显祂公义审判的日子来到。”(罗2:4-5)所以保罗不但责备这样的人,也吩咐教会同样责备他们,说:“那暗昧无益的事,不要与人同行,倒要责备行这事的人;因为他们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来也是可耻的。凡事受了责备,就被光显明出来,因为一切能显明的就是光。”(弗5:11-13)

为什么一想到“责备”,就以为是没有爱心?《圣经》岂不是说:“我儿,你不可轻看主的管教,被祂责备的时候也不可灰心;因为主所爱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你们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们,待你们如同待儿子。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你们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儿子了。”(来12:5-8)〈箴言〉也说:“喜爱管教的,就是喜爱知识;恨恶责备的,却是畜类。”(箴12:1

第七点、“我们期望更多堂会及机构,以真理和爱心接待及牧养有‘同性性倾向’的信徒。他们感到自己的情况与信仰有冲突,因而寻求协助。从过往很多例子,我们看到适切的牧养,可以帮助他们经历生命成长、及全人转化。”

笔者认为“以真理和爱心接待及牧养有‘同性性倾向’的信徒”,这一点并没有问题,只是什么是“真理”,这才是问题。不要说对“有‘同性性倾向’的信徒”应该这样,对任何种类的罪人,诸如赌徒、酒徒、匪徒、吸毒者、释囚、黑社会人士、妓女……等,也应该用“爱心”来接待和牧养他们。但悔改是要抓紧机会的,不能长期不悔改。凡长期不肯悔改,以致败坏别人,又消耗教会大部份精力,失去平衡,不能正常运作的,教会自然应该考虑放弃这样的人。主耶稣也说,一个人长期不悔改,经过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还是不听;告诉教会,还是不听,就要“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因为挽救教会,比挽救个人更重要。笔者相信,这二十九位发起人所牧养的教会也不会例外。倘若他们认为自己的教会真能长期容让这些不肯悔改的人在教会里与会众一同生活,常理告诉我们,他们一定是在说谎。“他欺哄人,也被人欺哄。”(提后3:13

第八点、“我们期望教会关注有“同性性倾向”人士的福音需要,他们皆为上帝所爱,是福音未得之民。对于慕道但未清楚认识圣经真理的同性恋者,教会不应排斥,须以爱心接待,让他们认识福音,耐心等候他们在爱中逐渐经历上帝更新的大能。”

这一点只不过是劝勉众教会要向“同性性倾向”人士传福音,本是常规性的劝勉,用不着“签〈约章〉”来表达。他们是未得之民,但未得之民有许多。倘若要教会“降低”自己的圣洁本质,来得这些“同性性倾向”人士,我怕不但得不到,最后连教会自己也变成“罗阿米”──非我民的意思。(何1:9)

作者:吴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