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栏设立的目的,乃是为了帮助弟兄姊妹确信圣经是神的话语,学习在生活中明白遵行主道,并掌握按正意解释圣经的原则。
【本栏所有内容,皆摘自《基督徒信仰要义﹝卷一﹞》(种籽出版社),承蒙作者黄耀铨博士允许转载,特此致谢!】
3 按正意解经
3.6 解经原则5:一贯【五】
又例如“信心与行为”的问题,也是不能偏重任何一边,否则圣经的教导就好像是互相矛盾,不是一贯的。有关这问题,引起争论的关键就在保罗强调“因信称义”(罗5:1)及“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而雅各则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4)。但其实保罗也不反对雅各所说的,他亦曾说过:“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罗2:13)如果一个人可以遵行全律法,当然是可以称义的,不过问题是没有人可以做到,所以保罗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上),“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著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3-26)。而这个因信称义的道理其实并不是保罗发明的,在旧约亚伯拉罕也是因信称义的:“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创15:6)此点连雅各也承认的:“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么?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雅2:21-23)所以雅各其实也不反对因信称义,不过他补充说明亚伯拉罕的信心是活的信心,是可以藉行为表达出来的。雅各质疑不能带出行为来的信心不是真的信心,所以他强调:“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借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雅2:17-18)这样真的因信称义必然因而带出好行为来,此点保罗其实亦不反对,紧接着他讲完得救不是出于行为后,他说:“我们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弗2:10)可见,保罗和雅各虽然有不同的重点,但所教导的真理却是一贯的,没有矛盾。如果再加注意他们的不同写作背景和目的,我们便能更明白他们为何有不同的重点,陆苏河在《解经有路》里很有见地的指出:“雅各的处境与保罗不同,保罗所面对的,是主张守犹太律法习俗才能得救的人,而雅各所要纠正的,是高呼信心口号,却不重视行为的人。”
最后,我们还要看看一个更难明白的题目,是千百年来神学家多方辩论过的,这就是“神的预定与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按我们的逻辑,如果神有预定,人就不能有自由拣选;又如果人有自由意志,神就没有绝对主权。不过,保罗在〈罗马书第九章〉强调神有绝对主权,可以预定:“如此看来,神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但他在〈罗马书第十章〉则强调人有自由意志,任何人也可决志信主:“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罗10:13)保罗在神启示的亮光中,似乎不觉得两者是有矛盾的。有可能他自己也不甚明白,所以他在第十一章就赞叹:“深哉,神丰富的智慧和知识!祂的判断何其难测!祂的踪迹何其难寻!谁知道主的心?谁作过祂的谋士呢?”(罗10:33-34)真的,我们必须谦谦卑卑,承认神的伟大,祂的智慧超越我们的智慧。在人不能的,在神却能!有关此题目,因这里篇幅所限,我们讨论至此,下文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