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與不信結婚是否犯罪?﹝下﹞

【續上期】

新約教導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神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神的殿,就如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林後6:14-18)。

這裡提到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不順服的人常常反駁說,這段經文沒有明說是指婚姻,所以我們不能用它來反對信徒與非信徒結婚。這也是他們慣常用的伎倆:聖經沒有明說的,我們就不需要遵守。這個謬誤我上面已經指出過:聖經沒有明說的,不代表聖經沒有這個原則。整段經文已經明顯指出,信主與不信主有很大的分別(生命特質),信主的人不可主動與他們「同負一軛」。就是因為經文沒有提及「婚姻」這個字,所以聖經就沒有信與不信不可結婚的原則?甚麼是「軛」?軛就是當時農夫放在一對牛身上,目的是使牠們共同耕作。無論你如何套用「軛」這個字,你都不能迴避它有親密合作的意思吧。有些解經家指出可能是商業上的夥伴,但看上文下理,更加可能是指屬靈工作上的夥伴。約翰麥克阿瑟說:

不相配同負一軛是取自舊約的比喻(22:10)。保羅通過這個比喻教導信徒,與那些沒有相同性情的人(非信徒)合夥從事屬靈的事業,或進一個屬靈夥伴關係,不對的。這樣做不可能榮耀神。真實的,它也是涉及婚姻,因為世上沒有一個軛比婚姻更牢固,更有力及更約束性,對嗎?所以明顯地及首要地,我們要避開與不信者(包括婚姻上及宗教合一上)有共同的屬靈合夥。

〈林後6:14-18〉沒有舉出「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具體例子,但它卻很清楚有「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屬靈原則。若有人仍堅持該段經文沒有「指明」婚姻,所以它不能應用在婚姻上,那麼聖經都沒有「指明」以下的行為,基督徒是否就都可以做?

  1.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墮胎」,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2.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有婚前性行為」,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3.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看色情書刊」,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4.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賭博」,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5. 聖經沒有指明「基督徒不可以吸食大麻」,所以基督徒可以去做?

若你真的覺得沒有問題,那我真的懷疑你是否真正得救了。事實是,聖經根本無需要列舉世上所有犯罪的例子,它只需要提出那個屬靈原則就可以了:不可殺人、不可淫亂、禁戒眼目的情慾、不可貪心等等。我們不要自以為聰明,以為能在聖經找出「法律罅」,就可以安心犯罪。在人面前,你要怎樣辯駁,沒有人能奈你何,但在神面前,鑒察人心的主,豈會容你砌詞狡辯,算你無罪?

有人問,若「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也包括婚姻,那麼不信的夫婦後來有一方信主,信主的一方豈不是要與不信的配偶離婚?其實這個問題,聖經一早已有答案: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林前7:12-16)

神的話是很清楚的,若夫婦結婚時都未信主,那當然他/她也沒有聽過這個命令。若他們其中一方信了主,神的話也說不要主動提分開,因為婚姻是神所設立的,應當尊重。除非是某方犯了姦淫,或對方主動提出分開。「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是神給信徒的命令,叫他們不要主動找不信的對象結婚。若你在未信主前已經結了婚,那麼神也不需你主動與配偶分開,而是鼓勵你向他/她傳福音。這是神的憐憫及體恤,辯駁甚麼呢?「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只是一個命令,不是說這件事絕對不會發生。我們不能因為神給人補救的方法,就推翻神真實曾給我們「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

新約另一段明顯教導信徒不可與非信徒結婚的經文是: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林前7:39)。

這裡保羅教導信主的寡婦可以再嫁,但一定要嫁主裡的人。不難想像,好辯的人又想走「法律罅」,說保羅只是對寡婦說而已,不包括所有女士。弟兄姊妹,請問這樣辯駁真的有意思嗎?保羅的意思真是只吩咐寡婦要嫁主裡的人,未婚的信徒則可以選擇嫁不信主的人?為甚麼神對寡婦及未婚女子的婚姻會有不同的標準?神的標準不應該是一致的嗎?容我再說,若你不能從聖經中看出明顯的屬靈原則,那麼你讀新約聖經也沒有用,因為嚴格來說,〈哥林多前書〉是保羅寫給從前的哥林多教會的,不是神直接對你說的,所以你也不需要遵守書信中的任何命令。這些書信都是「敘述性」而已,不能算是神的命令。這會否是你心中的意思?

現在採用這種「法律罅」讀經法,去否定聖經的教訓,越來越常見。不久之前在網上看到一篇文章,有一位準備報讀神學的男信徒,不時接觸色情資訊。他曾苦苦掙扎,但都擺脫不了眼目的情慾。後來為了安撫自己的良心,便用找「法律罅」的解經法去為自己開脫。他說,主耶穌教導「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太5:28),對象只是限於「婦女」,即是已婚的女子而已。若對方是未婚的女子,動淫念則不算犯罪,只是正常人性反應。這樣解經實在非常荒謬。請問向婦女動淫念與向未婚女子動淫念有甚麼不同?為甚麼神看前者是罪,後者卻不是罪?神是雙重標準的嗎?若那位信徒在街上碰到一位陌生女子,想要起淫念,他怎知道她是否已婚?若她未婚,他動淫念就不算犯罪;若她已婚,動淫念就是罪?神會給我們這樣模稜兩可、充滿網羅的命令嗎?事實是,我們的思想任何時候都要保持聖潔,無論女子是已婚及未婚,都不應該對她們動淫念。神是聖潔的,所以我們也要聖潔。主舉出婦女作為例子,不是只限已婚的女士,而是要帶出背後的原則,就是要我們思想聖潔。用聖經例子以外未提及的例子作犯罪的根據,這實在是人性敗壞的證據。

最後,我也想用教牧的角度去探討這個問題。「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這個道理之所以這樣具爭議性,不是因為聖經的啟示或教導不清楚,而是因為人天性喜好選擇自己的愛好,而戀愛及婚姻往往就是人最嚮往及最投放情感的一件事。當教會屬靈光景較好的時候,這個問題也不算太明顯。縱使有人不順從,也不會高調宣揚,並大條道理說它不是罪。但在屬靈光景低落的時候,「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不單被許多信徒藐視,甚至有教會領袖及神學界人士說聖經沒有這個命令,並教導會眾與不信的人結婚不算是罪。為甚麼他們會支持這個道理呢?就是他們要遷就人、討好人,要得大部分世俗信徒的歡迎。為求達到目的,他們不惜用不同派系的神學詭辯,用私意及找「法律罅」去解經,把這此明顯的屬靈原則去掉,這等人實在不配作神的工人。

親愛的弟兄姊妹,若你們正面對與不信者戀愛及結婚的試探,請聽我苦口婆心的勸戒。我懇請你們回答我幾個問題:你愛神嗎?若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我想我也不需要多費唇舌說下去了。你選擇與不信的人一起生活,這只是一個徵狀,其真正的根源是你不愛神。你不愛神,自然不會甘心選擇神的道路。

若你說你愛神,那麼讓我問你第二個問題:你愛神比其他一切更深嗎?「你愛我比這些更深嗎?」(約21:15)。若你愛不信的對象比愛神更多,也難怪你會揀選他們了。但我請你不要忘記,凡你愛慕的那些過於愛神的,那些人或事就變作你的偶像。請問拜偶像是不是犯罪?弟兄姊妹,為何你明知他/她與你的生命不同、方向不同、人生觀不同、道德觀不同、世界觀不同,對神的看法不同,但你偏偏要選擇他/她作為你的終身伴侶?神的愛對你來說,真不值得你放下一切都要去追求得著?「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14:26);「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羅8:35-39)。以往的聖徒能為主放下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難道你不能為主放棄一段不合神心意的感情?

主愛長闊高深,實在不能推測;
不然,像我這樣罪人,怎能滿被恩澤。
我主出了重價,買我回來歸祂;
我今願意背十字架,忠心一路跟祂。
我今撇下一切,為要得著基督;
生也、死也,想都不屑,有何使我回顧?
你是我的安慰,我的恩主耶穌!
除你之外,在天何歸?在地何所愛慕?

讓我繼續問:若你說你愛主勝過一切,請問你有沒有尊重祂的話?「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不愛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約14:23-24)。請問你是如何讀經的?你是用恭敬順服的心按正意去讀,在經文中找出明顯的屬靈原則,之後定意遵行,還是你用以上那種找法律罅的解經法,拼命在聖經中找沒有舉出的字眼及例子,就說聖經沒有明文禁止,所以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這叫作尊重聖經嗎?

可能有人認為本人沒有經歷過你們的試探,根本不明白你們的難處及痛苦,我只是說風涼話而已。我承認我沒有經歷過你們的掙扎,但我原不是用我個人的經歷來勸導你們的。作為神的僕人,我的責任就是盡力地把你們一次又一次的帶回神的話語面前,以神的道提醒及幫助你們:

「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對於那些已經與不信的人結婚的信徒,我不想將別的重擔加在你身。我知道你必是經過許多掙扎,一時軟弱才作出這個決定。我實在無意叫你主動與配偶分開。保羅在〈林前7:12-16〉已經有很清楚的處理方法。我只求你們去作一件事:趕快到主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不要聽那些世俗神學家及教會領袖說,與不信的人結婚不是罪。他們連甚麼是罪也不知道。他們就像舊約的假先知,「輕輕忽忽地醫治我百姓的損傷,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耶6:14)。甚麼是罪?罪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3)。難道連故意與神不喜悅的人結婚,都不是虧缺神的榮耀?事實是,每次你按自己的標準,不按神的標準去作事,這已是虧缺神的榮耀;每次你揀選自己的意思,不揀選神的意思,這就是罪了。

我們堅持信徒與不信者結婚是罪,不是要抬高自己,羞辱你們,更加不是要審判任何人(只有神能審判人),而是想給你們指出一條歸回神恩典之路:在神面前謙卑認罪。若你不肯承認與不信者結婚是罪,你自然不會認罪,那麼你仍然在悖逆神的光景中,神就沒有應許會給你恩典及幫助:「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詩66:18);「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因終日唉哼而骨頭枯乾。」(詩32:3)。

神是有憐憫及有恩典的神。只要你肯在神面前為你的罪痛悔,就是為你明知與不信者結婚不合神的心意,但仍不顧一切的作出這影響你一生,也可能絆倒其他信徒的決定:「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詩51:17)。祂能赦免你悖逆的罪,醫治你心靈的損傷,祂也能給你面對一切困難的恩典。

作者:周子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