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否與不信的人結婚?不少青年的信徒或會問這個問題。這的確是一個嚴重及影響深遠的問題。不是說這個問題會影響救恩,因為人得救是因信稱義,不是靠行為。然而,信徒與非信徒結婚,很大可能會影響他/她日後的屬靈生活及事奉。與不信者結婚也是一個公開地違反神心意的壞榜樣,可能會絆倒其他信徒,令神的榮耀受損。基督徒對此事的看法及取態實在不容有錯。
我當然知道這個題目非常具爭議。不信主的人自然不能接受基督徒不能與非基督徒結婚的立場,他們反對我們,一點也不出奇。然而,現今世代越來越多基督徒(甚至包括教牧及神學界人士)都反對這個教訓。這些人企圖用人的理學及神學繞過聖經的教訓及榜樣,教導信徒與非信徒結婚不算是罪。他們振振有詞說,聖經沒有明文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這個教訓只是以往某些神學信條從聖經推論出來,不是直接出於聖經。現在我們就從聖經去看看信徒能否與非信徒結婚。
舊約的命令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申7:3-4〉
「你們若稍微轉去,與你們中間所剩下的這些國民聯絡,彼此結親,互相往來,你們要確實知道,耶和華─你們的神必不再將他們從你們眼前趕出;他們卻要成為你們的網羅、機檻、肋上的鞭、眼中的刺,直到你們在耶和華─你們神所賜的這美地上滅亡。」〈書23:12-13〉
這是神給以色列人明文的命令,禁止他們與異族通婚。神的子民應該與信靠耶和華的人結婚。到了新約時代,教會被稱為屬神的子民,順理成章地我們也應與信主的人結婚。弟兄姊妹請注意,雖然是舊約的命令,但它背後的原則對於我們新約的信徒也具有約束力。舊約以色列人的獻祭儀式及生活規條的確是過去了,律法裡面的屬靈原則卻是永存的。十誡是神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發出的道德律,現今的信徒是否需要遵守十誡?當然需要,因為十誡是表明神的聖潔屬性,而神的屬性是永遠不變的。事實上,因為我們的神是不變的,祂的性情是不變的,所以祂對罪的看法、對道德的要求都是不變的。當時以色列人娶一個不信的外邦人是罪,為何今天基督徒娶/嫁一個不信的人不是罪?
有人說,路得、喇合都是外邦人,但她們後來都與以色列人結婚,甚至被列入耶穌基督的家譜,所以信徒可以與不信的人結婚。我相信稍為有讀聖經的人都知道如何回答了。路得、喇合雖是外邦人,但她們卻是信靠耶和華的人。路得對拿俄米說:「你的國就是我的國,你是神就是我的神」〈得1:16〉;波阿斯說對路得說:「你來投靠以色列神的翅膀下,願你滿得祂的賞賜。」〈得2:12〉;希伯來書作者說:「妓女喇合因著信,曾和和平平的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用今天的情況來說,我們可以與不同國籍的人結婚,但他們必須是信主的。
有人詭辯說:其實〈申7:3-4〉及〈書23:12-13〉等經文只是表明神不想以色列人拜偶像,所以祂禁止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若以色列人沒有拜偶像,他們就可以與外族人結婚了。弟兄姊妹,我請你們用良心判斷,這種解釋是否用了人的想法去否定神的命令?試想像當摩西向會眾頒布命令之後,有位以為自己很明白神心意的人立時反駁說:「大家不必死守條文字句,我認為神的意思不是禁止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祂只是希望我們不拜偶像。所以按我所見,只要我們婚後立定心志不拜偶像,我們仍可以按喜好與外邦人結婚,這並沒有違反神的命令。」摩西豈不命令人立時把那妖言惑眾的人剪除嗎?誰這麼大膽去揣測隱藏在命令背後的神的心意,並以它來反對祂明文的吩咐?
舊約的見證
首先,我們看見所羅門及亞哈娶外邦女子所帶出來的惡果:
「所羅門年老的時候,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不效法他父親大衛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他的神。」〈王上11:4〉。
「暗利的兒子亞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比他以前的列王更甚,犯了尼八的兒子耶羅波安所犯的罪;他還以為輕,又娶了西頓王謁巴力的女兒耶洗別為妻,去事奉敬拜巴力,在撒瑪利亞建造巴力的廟,在廟裡為巴力築壇。亞哈又作亞舍拉,他所行的惹耶和華─以色列神的怒氣,比他以前的以色列諸王更甚。」〈王上16:30-33〉
有人說,所羅門及亞哈的問題是他們把持不定,心被誘惑離開神。若他們能保守自己,與不信靠耶和華的人結婚就沒有問題了。這又是人一廂情願的解釋。為甚麼這樣聰明的所羅門王會把持不定?就是因為他沒有敬畏神,不聽從摩西律法對於婚姻的命令:「敬畏耶和華是知識的開端;愚妄人藐視智慧和訓誨。」〈箴1:7〉。神沒有阻止他們的抉擇,祂容讓他們作自己所喜歡的事,但祂也沒有賜他們能力去抵抗誘惑,結果他們便犯下大罪,不能自拔。這正正就是神的審判。有人或會說這些只是個別例子,不是每一個基督徒與非基督徒結婚都會如此收場。固然,神是有恩典及憐憫的,但祂也是聖潔公義的,祂沒有應許那些不順服祂命令的會獲得祂的恩典去抵擋誘惑及免去將來的報應,除非他們肯認罪及悔改。聖經只記載了以色列人與不信的外族人通婚的嚴重惡果,卻從來沒有記載過與不信的人通婚有好的結局,神的意思豈不是很明顯嗎?
此外,尼希米記及以斯拉記也重申了神不許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的命令:
「那些日子,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話,不會說猶大的話,所說的是照著各族的方言。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著神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神所愛,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神呢?」〈尼13:23-27〉
「這事做完了,眾首領來見我,說:以色列民和祭司並利未人,沒有離絕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捫人、摩押人、埃及人、亞摩利人,仍效法這些國的民,行可憎的事。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所以不可將你們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為你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這樣你們就可以強盛,吃這地的美物,並遺留這地給你們的子孫永遠為業。」〈拉9:1-2, 12〉
以色列人因拜偶像,離棄耶和華而亡國。現在他們被擄歸回,竟還未受到教訓,還有人與異族通婚,所以尼希米及以斯拉就嚴厲地警戒他們,不可與不敬畏耶和華的外邦人結婚。這是多麼明顯的教導,然而還有人企圖詭辯。有人說尼希米及以斯拉警戒以色列人的話,只是「敘述性」而已,不是神直接的命令。我實在不知說這樣話的人是如何看聖經默示。若按這個原則去讀經,那麼保羅的書信也是他個人的敘述而已,不是神直接給我們的命令,所以與我們無關?尼希米及以斯拉都是人,他們當然會有錯,但聖靈默示他們寫的聖經卻不會有錯。他們在聖經敘述裡的言行教導,除非與別處聖經有衝突,否則都是帶著神的權威及有約束力的。「從前所寫的聖經都是為教訓我們寫的,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羅15:4〉。若有人不同意這個說法,那麼我建議他們不要再讀舊約了,因為舊約大部分的內容是敘述性的,且主要是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說,與我今日的新約信徒何干?我們讀舊約,就是要從這些敘事中看到屬靈的原則(先說那些最明顯的吧),然後我們就順服遵行。況且,尼希米及以斯拉叫以色列不可與外族人通婚,明明是從摩西律法引出來,並非他們的個人意見。難道摩西律法都不是神的命令?
有一個更弔詭的講法:其實神是害怕以色列人再被引誘拜偶像,尼希米及以斯拉那樣說只是針對那些拜偶像的外邦人,不包括那些不信耶和華但沒有拜偶像的人。意思即是尼希米及以斯拉並沒有禁止以色列人與不信耶和華的人通婚。坦白說,我為這樣的讀經及解經感到害怕。我驚訝有人可以用私意把聖經這麼明顯及嚴厲的教訓解掉了,目的就是為了遷就基督徒可以與非基督徒結婚!請問神為何會喜悅神的子民與不敬畏神的人連合?聖經在哪裡說過這個道理?聖經怎樣形容不敬畏祂的人?「惡人,就是忘記神的外邦人,都必歸到陰間。」〈詩9:17〉;「惡人卻不得福樂,也不得長久的年日;這年日好像影兒,因他不敬畏神。」〈傳8:13〉。神會喜悅祂所分別為聖的子民與不信的「惡人」(不是我說,是聖經的形容)結婚嗎?
有人說,尼希米「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我們今天的信徒不會如此咒詛人及打人吧。所以他斥責以色列與外邦人結婚,我們也不需按字面理解及應用。我想這樣解經是太幼稚吧。尼希米咒詛人及打人純粹是表達他悲痛的心情,這當然不是神的命令。但他指出以色列與外邦人結婚的罪,卻是根據摩西律法。我們當然不需按字面去實行舊約的命令,但這些命令背後的屬靈原則,我們卻有責任去遵守,否則我們為何要去讀舊約?舊約提及以色列人為罪痛悔時,他們會「披麻蒙灰」或「撕裂衣服」。請問我們悔改時需不需要「披麻蒙灰」或「撕裂衣服」?不需要。但我們犯罪需不需要悔改?絕對需要!前者只是當時悔改的一種表達方法,不是絕對真理,後者卻是這些動作背後的屬靈原則,是不會因時代而改變的,這原則就是我們犯罪必須要悔改。這樣顯淺的解經法,一般信徒也能明白及同意,不會混淆。不明白為何有神學界人士竟犯了這低級解經謬誤,把聖經沒有詳盡說明的事,當成聖經沒有這樣的教導,把舊約不再實行的做法,推論說新約已取消那個屬靈原則,這是人的詭詐。
作者:周子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