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的弊病(上)

我們確信基督本是榮耀的,但今天「基督徒」這名字卻在不少世人心中變得相當負面。在一些報章及網上平台裏,不難看到「基督徒」被醜化鄙視,甚至有人公開以「粗口」的諧音描述基督徒,諷刺他們為不智、虛偽及行事不合情理。為何今天許多的基督徒不再成為吸引人認識神的樣式呢?

世上故然有部份負面評價是出於無知誤解,正如歷世歷代不少敵對神的狂傲人,他們的心未曾認識神,便隨意批評所不認識的;未認真研讀聖經,便自以為有理性地反對神啟示的真理;又因真理本身的光輝與世俗放縱文化的黑暗相違,故此恨惡聖經真理,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這類無知的敵意批評是在所難免的,只會循環不息,直到主再來審判的那日才能完全停止。

但在世人對「基督徒」的負面評價中,最不應忽視的,就是有部份屬於中肯,並一針見血地把個別基督徒群體所暗藏的弊病顯明出來。有時人傾向活在自我保護的意識下,失去藉真理反省的視力;反觀,攻擊我們的人雖存著挑戰的動機,但可謂眼光相當銳利。倘若敗壞是一種實況,並且會使神的名因我們受了褻瀆,那麼我們基督徒並一切奉基督的名建立的群體是否應反省、悔改、竭力除去當中的一切弊病,並且重新立志追求榮耀神?

聖經提及「信徒應如何榮耀神」,至少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原則:

一、 對付一切的惡習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3:23)

甚麼是「榮耀」呢?這看似抽象的概念,但其實是十分實在的。假若某學生在公開考試中取得全港第一的最好成績,學校的所有師生及校友都頓然禁不住向人承認自己是該校的一份子,這就是從屬的人得着榮耀;相反,倘若子女竟在社會犯下嚴重可恥的罪行,父母站在親戚朋友面前就受了羞辱。榮耀與羞辱,雖是無形的,但卻不難理解。

蒙神揀選厚愛的大衞犯姦淫罪,神就藉拿單先知啟示了一句話:「只是你行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撒下12:14上)這話是表明了背後的屬靈實況:每當屬於神的人犯罪,神的仇敵便在神面前褻瀆神,使神的名受辱,因為從屬祂的人實際地敗壞了。神在約伯記又啟示了另一屬靈實況:撒但在神面前攻擊約伯,以苦難試探約伯是否仍然敬畏神。倘若約伯因苦難失去信心,那位期望他站穩的神將在仇敵面前受何等的褻瀆?因此,屬神的人切不要忘記犯罪背後的屬靈實況,我們的神竟在仇敵面前因我們的失敗而受了褻瀆。

羅馬書又啟示了世人都犯了罪時,足使創造人類之神的榮耀受損。何況蒙恩得救的基督徒犯罪呢?同一道理,越認識神的人犯罪,神受的羞辱就更大了。倘若犯罪的是教會的長老與執事、傳道人與牧師、神學院的學生與師長,神所受的羞辱更是何等的大。

對於罪惡,我們的內心務要提防一種「虛偽的試探」,當信主的人漸漸地加增真理的知識,甚至漸漸成為教導真理的人,這時候更當小心,因為這種「虛偽的試探」常在教導真理的人心中出現,就是向自己說「我是例外的!」。這種「虛偽的試探」,源於罪惡本性裏的自義之心,容易使事奉主的人在提醒別人之時,忽略自己的屬靈生命實況,久而久之,掉進犯罪的陷阱裏,大大地貽羞主名。當屬靈的知識、經歷、事奉主的承擔漸漸增多,我們更要像以賽亞先知一樣,求主賜下「受教者的舌頭」,就是在用舌頭教導別人之時,更藉主的道誠實地鑒察自己的生命。事奉主的人啊,我們屬靈生命是否漸漸地成熟長進,活像基督,還是越來越虛偽敗壞呢?

此外,羅馬書3章23節「虧缺了神的榮耀」的「虧缺」一詞,希臘文 ὑστερέω,意思是「趕不上」[1]。原文的同一字又用在浪子比喻裏,描述浪子花盡了一切後的缺乏,就是「既耗盡了一切所有的,又遇着那地方大遭饑荒,就窮苦起來」(路15:14)的「窮苦」。這詞是描述一種何等嚴重的缺欠呢。在屬靈生命層面,罪足以使人失去一切能榮耀神的本錢:使人的生命「趕不上」能榮耀神,又使神造人時所按照的榮耀形象(真理的仁義和聖潔的生命本質)被耗盡到嚴重缺欠的地步,這是何等的可怕。

基督徒信主前,或多或少沾染不少惡習及不合神心意的世俗污穢,如不良嗜好、夜生活習慣、放縱邪情私慾、懶惰貪睡、說謊詭詐、對各樣世俗娛樂缺乏節制、驕傲自大等等。蒙恩得救後,我們到如今有沒有仍被一些壞習慣影響我們的生命,仍受轄制,未肯靠主脫離呢?若認識主一段年日,曾靠主脫離罪惡,會否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正似彼得後書2章19-22節所描述假師傅的敗壞生命:「豬洗淨了又回到泥裏去輥」的情況?屬神的生命斷不應是這樣走回頭路的,但願我們基督徒都重新回到神所賜屬靈生命的應許裏,在基督裏勝過一切罪惡的轄制,靠主實際地成熟長進,成為榮耀神的生命見證!

二、 為別人的益處,甘願放下一切的權利

「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10:31)

第二方面,當論到「信徒如何榮耀神」的原則,以上的「金句」常被引用,若留意其上下文,意義更為豐富。哥林多前書8至10章的段落裏,保羅用三章經文,處理「基督徒可否吃祭偶像之物」而衍生的問題,更詮釋了「基督徒的自由與權利」的真理。簡言之,就「個人信心」而論,若知道偶像算不得甚麼,存信心謝恩而吃,未嘗不可。但留意,保羅更將吃喝的事由「個人信心」推至「別人良心」層面,因此,有了為別人益處着想[2]的更高目的,在對別人有壞影響的情況裏,甘願放下「可以吃」的個人權利,選擇榮耀神的道路。

不單在古時的哥林多教會,在現代的教會生活及不同文化的宣教工場裏,也有許多相似的例子,例如:基督徒可以在不賭錢的前提下打麻將嗎?基督徒可以在不醉酒的前提下往娛樂場所喝酒嗎?當全面認識真理,按「個人信心」而論,若不涉及影響別人,這可真不算犯罪,但我們還必須顧及「別人良心」的層面,會否有機會絆到軟弱的肢體放膽犯罪?會否使未信的世人因此拒絕福音?必有人問:「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林前10:29)這樣問的人,恐怕是忘記了傳福音的託付,忽略了捨己造就別人,使別人得益處的愛心原則,反倒單單着眼於「求自己的益處」。正如保羅所說:「不拘是猶太人,是希利尼人,是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10:32-11:1)

為了勉勵哥林多信徒要「為別人的益處,甘願放下一切的權利」,保羅還提及不少他在這方面的個人見證:「難道我們沒有權柄靠福音吃喝嗎?」(林前9:4)「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着一同往來,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林前9:5)「你們該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11:1)

他為使未明白奉獻意義的哥林多人,可以「不花錢得福音」,放下了傳道者領受信徒生活供應的權利,日夜勞碌作工,過織帳棚的生活。(徒18:3)他又甘願地放下傳道者可同樣享有的婚姻權利,為要專注於當時的傳道工作,使更多人得救。這些本都是保羅的自由,本不受限制,但為了福音使命,都甘願地放下了,這正如《獻給無名的傳道者》[3]一詩所言:「是自己的手甘心放下世上的享受;是自己的腳甘心到苦難的道路上來奔走!『選中』這條不自由的道路並非出於無奈,相反地卻正是大膽地使用了自己的『自由』!」若相比保羅的生命見證,哥林多信徒「可否吃祭偶像之物」及現代教會信徒的許多情況都算是很小的難處,為何不可以甘願放下,為榮耀神而行?

筆者曾閱讀一本名為《HAVE WE NO RIGHTS》[4]的屬靈書,讀後大得激勵,深感漸愧。其書名就是以保羅的「難道我們沒有權柄……」(林前9:4-5)為題。這小書是從前一位宣教士寫給前往中國的內地會的宣教士必讀手冊。為了讓宣教士有更高的屬靈生命質素,面對當時在西方前往中國內地宣教的種種挑戰,作者在書中每一課題,論及當時基督徒應該為福音工作而放下的多種不同權利,例如:安逸生活的權利、健康及安全的權利、享受家庭生活的權利、享受浪漫愛情的權利等等。最後一課更提及那位愛我們的主已為救贖我們的緣故,親自放下天上的一切權利,甘願受極多的限制,為我們受苦、受辱、受死,成為我們的救贖主。

歷世歷代許多愛主的宣教士為主放下一切權利,毫無保留地榮耀主名。在神賦予我們的一切裏,蒙救贖的基督徒本有極多的權利,但為了祂的榮耀,我們又是否願意甘願地放下一切?各民族的人有不同的文化,各教會也有不同的文化,許多事情即使在「個人信心」而言,不涉及罪惡,但了為別人得益處的緣故,我們是否甘心情願放下權利,選擇更榮耀神的道路?「自私為己」正是信徒的弊病之一,但願我們都付上代價在這世代裏選擇最大程度的榮耀神。

作者:黎家焯


[1]Robertson’s Word Pictures of the New Testament:Romans 3:23

[2]當時指兩方面:對信的人,不鼓勵軟弱肢體任意犯罪(林前8:9-13);對未信的人,在文化上不妨礙福音工作,使人得救(林前10:23-11:1)

[3]《獻給無名的傳道者》,邊雲波著,恩光出版社

[4] 「Have We No Rights?」 by Mabel Williamson (Moody Press,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