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入門」(2026年2月)

簡介:

本欄設立的目的,乃是為了幫助弟兄姊妹確信聖經是神的話語,學習在生活中明白遵行主道,並掌握按正意解釋聖經的原則。

【本欄所有內容,皆摘自《基督徒信仰要義﹝卷一﹞》(種籽出版社),承蒙作者黃耀銓博士允許轉載,特此致謝!】

3 按正意解經

3.6 解經原則5:一貫【五】

又例如「信心與行為」的問題,也是不能偏重任何一邊,否則聖經的教導就好像是互相矛盾,不是一貫的。有關這問題,引起爭論的關鍵就在保羅強調「因信稱義」(羅5:1)及「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而雅各則說:「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4)。但其實保羅也不反對雅各所說的,他亦曾說過:「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2:13)如果一個人可以遵行全律法,當然是可以稱義的,不過問題是沒有人可以做到,所以保羅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3:20上),「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3:23-26)。而這個因信稱義的道理其實並不是保羅發明的,在舊約亞伯拉罕也是因信稱義的:「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此點連雅各也承認的:「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雅2:21-23)所以雅各其實也不反對因信稱義,不過他補充說明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活的信心,是可以藉行為表達出來的。雅各質疑不能帶出行為來的信心不是真的信心,所以他強調:「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7-18)這樣真的因信稱義必然因而帶出好行為來,此點保羅其實亦不反對,緊接著他講完得救不是出於行為後,他說:「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2:10)可見,保羅和雅各雖然有不同的重點,但所教導的真理卻是一貫的,沒有矛盾。如果再加注意他們的不同寫作背景和目的,我們便能更明白他們為何有不同的重點,陸蘇河在《解經有路》裡很有見地的指出:「雅各的處境與保羅不同,保羅所面對的,是主張守猶太律法習俗才能得救的人,而雅各所要糾正的,是高呼信心口號,卻不重視行為的人。」

最後,我們還要看看一個更難明白的題目,是千百年來神學家多方辯論過的,這就是「神的預定與人的自由意志」的問題。按我們的邏輯,如果神有預定,人就不能有自由揀選;又如果人有自由意志,神就沒有絕對主權。不過,保羅在〈羅馬書第九章〉強調神有絕對主權,可以預定:「如此看來,神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8)但他在〈羅馬書第十章〉則強調人有自由意志,任何人也可決志信主:「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10:13)保羅在神啟示的亮光中,似乎不覺得兩者是有矛盾的。有可能他自己也不甚明白,所以他在第十一章就讚歎:「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祂的判斷何其難測!祂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祂的謀士呢?」(羅10:33-34)真的,我們必須謙謙卑卑,承認神的偉大,祂的智慧超越我們的智慧。在人不能的,在神卻能!有關此題目,因這裡篇幅所限,我們討論至此,下文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