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預定論

天主教認為一個人信了耶穌、又受了洗,只能叫他進入「恩典狀態」中,有資格接受「聖禮」,藉以取得更多「恩典」和「功德」,贖去他盈餘的罪,才可以得救上天堂。為此、每一個天主教徒盡一生努力去領聖體、告解、念經、求聖人……,或藉着行善、苦行……,為要得到足夠的「功德」,補贖自己盈餘的罪,不然、他就要落到煉獄裏受苦,直到盈餘的罪都贖盡了為止。但是,誰知道自己還欠多少功德呢?所以沒有一個天主教徒有把握得救的。為此、馬丁路德藉着聖經,恢復「因信稱義」的真理;加爾文也藉着聖經,恢復「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真理。可惜他們的生命不長,不能繼續研究聖經,全面恢復聖經的真理。所以馬丁路得的信義宗教會,和加爾文的長老會,在神學思想上仍有一些欠缺,未能完善。

拿加爾文的「絕對預定論」為例。他可能反對天主教沒有把握得救,不知不覺自己陷在另一個極端裡頭,就是認為神已經預定了一切──神預定得救的人,一定得救;甚至人想要拒絕救恩,也不能。神預定人不能得救,就一定不能得救;即使人願意悔改,神也不悅納他們。這樣絕對的預定,神學家以「TULIP」(鬱金香)幾個字母來代表他的「絕對預定論」。

「TULIP」絕對預定論

  1. Total Depravity全然敗壞:
    also known as Total Inability and Original Sin (亦稱為「全然無能」和「罪原」。)
  2. Unconditional Election無條件的揀選:
    神揀選人,不根據人的任何因素,只在乎發憐憫的神
  3. Limited Atonement有限度的救贖:
    also known as Particular Atonement (亦稱為「特定對象的救贖」──耶穌基督並不是為全人類死。)
  4. Irresistible Grace無可抵抗的恩典:
    神要人得救,人就算抗拒,也不能。
  5.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聖徒的保守:
    also known as Once Saved Always Saved (亦稱為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加爾文對「Tulip」的解釋:

以下是加爾文對他所講的五點「絕對預定論」的解釋(筆者將之譯為中文)。當然筆者只是括引他的簡化講解而已;至於他的詳細講解,本文沒有足夠的篇幅刊載。為了指出他的錯謬,筆者將值得懷疑部份,加上「底線」;並隨之而作出應。

Total Depravity(全然敗壞):

加爾文認為,「罪」已經影響了罪人裡頭每一部份──人心、情緒、意志、思想、身體……全人都已經敗壞了。雖然我們還會再敗壞下去,但我們各人現今的光景,已經敗壞到全然被罪控制了。「全然敗壞」這個教義有以下經文支持:人心壞到極處(耶17:9,可7:21-23);人成了罪的奴隸(羅6:20);人不會尋求神(羅3:10-12);人不明白屬靈的道理(林前2:14);人成了神的仇敵(弗2:15);人是可怒之子(弗2:3)。加爾文主義者提出一個問題:「聖經這樣形容罪人的本質──人是一個全然失敗,全然無能的罪人,這樣的罪人還有可能揀選或喜愛歸向神嗎?答案是:不可能!所以神一定要主動做預定工夫、才能救一些人。」再者、因為我們的本性已經敗壞了;我們若能重生、就不可能從人意生,必須由聖靈生(約1:12-13);信心是神賜給人的(弗2:8-9);人的信心是神工作的結果(約6:28-29);神所指定的某些人才能信(徒13:48);因為神已經預定了一切(弗1:1-11, 9:9-23)。

筆者認為,加爾文的解釋有如下問題值得商榷:

  1. 他的推論,在開始之時是對的;但推論下去,就「極端化」了。例如指出「罪影響了罪人裡頭每一部份」是對的;但推論下去,說人已經「全然敗壞」了,以至人無能為力悔改歸向神,這就極端化了,不合聖經真理。所以他所引用的經文,也有推至極端現象。例如「人心壞到極處」(耶17:9,可7:21-23),其實(耶17:9)並不是指人心壞到不可能認識福音而悔改得救;乃是說、人心壞到極處,無人能「識透」而已。至於(可7:21-23)這段經文,則完全沒有提及「壞到極處」,只是指出、從心裏發出許多污穢的罪惡來而已。聖經從未說過、罪人敗壞到不可能悔的地步;若是這樣、神早就結束這人的生命。神之所以一天仍未結束罪人的生命,是因為他還有一天會悔改的可能性。 
  2. 加爾文主義者質問:「一個……這樣的罪人還有可能揀選或喜愛歸向神嗎?答案是:不可能!所以神一定要主動做預定工夫、才能救一些人。」這句話實在不合聖經真理,也不合邏輯。如果罪人不可能揀選或喜愛歸向神,為何神還要我們愛罪人,藉以感化他們悔改呢?為何彼得勸勉做妻子的,連不信的丈夫也要順服,說:「這樣,……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彼前3:1)因為也保羅明明的說:「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請看,神給罪顯明了神的永能和能性,甚至他們「無可推諉」,可見罪人是可能認識神的永能和神性的。而且保羅又說:「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羅1:19-22)意思是,罪人本來可以知道神,只因為他們不肯榮耀神,也不感謝神,才變成愚拙,以至不認識神而已。加爾文認為、罪人壞到極,不能認識神,所以「神一定要主動做預定工夫、才能救一些人」。這樣推論,好像表示神的能力有限──神不能讓在人有「自由意志」的狀態下,感動人願意悔改歸向他;所以神就用硬功,不理人同意不同意,先預定了他,然後用他的能力強逼他悔改信主,這樣才能成功拯救他。其實,神既然是全能的,為甚麼不可以相信,神讓人有自由意志,仍然能感化其中一些願意揀選愛神,和悔改歸向神的人呢?試問,一個讓人有自由意志作出揀選的神能力大呢,還是一個不讓人有自由意志作出揀選,硬性強逼人就範的神能力大呢?任何人都知道,神的全能必定是連人的自由意志也可以容納的,才算全能。 
  3. 加爾文最能說服人的根據,就是「信心是神賜給人的」(弗2:8-9)這一點。讓我們來詳細研究,看看這三節經文的正意是甚麼?經文說:「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句話指出我們得救有兩個促成恩素:第一是「恩」,當然是神的恩;第二是「信」,這「信」出自神呢,還是出自人呢?下文說:「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答案很清楚,連這「信」也是出於神的。但是,我們應該問,為甚麼經文不乾脆說:「你們得救完全本乎神所賜的恩和信」,卻要分開「恩」和「信」來交待呢?筆者認為,任何一個有常識的人都會明白,「信」的本質已經告訴我們,必定是出於人的,所以保羅認為不用加以說明。但保羅要強調的是,出於人自己的「信」,太過微弱,不足以叫人信到底而得救,所以神就加添他的信心,叫他能以得救。這就造成保羅所說:「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意思是、神在人微小的「信」以上,加足他的「信」,叫他能以得救。讀者要明白,神加足人的「信」,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免得有人自誇」而已。經文並沒有說,人的「信」必須百份之百出於神。筆者這樣解,讀者必定記得福音書記載一個孩子的父親、他來求耶穌趕出他兒子裡頭的鬼;主對這個父親說:「你若能信,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孩子的父親立時流淚地喊著說:「我信!但我信不足,求主幫助。 」(可9:23-24)主要求他必須先有「信」,但他的「信」不足,主就幫助他,加添他的「信」,拯救他的兒子。請問,這人的信心是百分之百出於神嗎?不,他有少許信心;但主加添他大量信心。於是我們可以說,「他的信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免得他自誇。但加爾文推到極端,不容許叫人得救的「信」,有少許成份是出於人自己。 
  4. 至於加爾文所引用的(約6:28-29)來證明預定論,其實這節經文與預定論無關,因為只是形容猶太人前來尋找主,以為主還會給他們餅吃。主訓勉他們說:「不要為那必壞的食物勞力,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勞力……。」眾人反問耶穌說:「我們當行什麼,才算做神的工呢?(意思是、我們當作甚麼才算為永生勞力,叫神賜我們永生呢?)」耶穌回答說:「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做神的工。」(約6:27)意思是、只要信神所差來的基督,就算為做神的工,神就賜你們永生了。所以加爾文不應該引這節經文來強調預定論;反之、這節經文明明指出,主要求那些人要「信」,就等於「勞力作工」──是強調人所付出的,不是強調神的預定。 
  5. 至於加爾文說:「神所指定的某些人才能信」(徒13:48),這一點也有問題。因為經文不是說;「神所指定的某些人才能信」;乃是說:「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意思是強調外邦人也是神所預定可以得永生的人;不是只有猶太人才是神所預定的。加爾文將之說成「神所指定的某些人才能信」,暗示有一些人願意信,也不能,因為他們不是神所預定的。這就遠離了經文的本意,因為那些人是屬於神所沒有預定的呢?根本就沒有人能知道;也不是使徒行傳記載這事的本意。

Unconditional Election (無條件的揀選):

加爾文認為,神不會以人裡頭的任何條件,作為神揀選人的基礎。他願意這樣揀選,完全是以他自已良善的動機為根據(弗1:4-8, 羅9:11);他不需要考慮到人有甚麼功德或好處;也不需要看看這人將來會不會選擇歸向神。而且,揀選的意思是,有一些人被神揀選,而另一些人就必定是不被神揀選。(羅9:15, 21)。 筆者認為:

  1. 「神不會以人裡頭的任何條件,作為神揀選人的基礎」這句話,筆者同意是對的,因為人的條件不可能吸引神非揀選人不可。但這句話不應推到極端,連「神看中人有願意悔改的心,才揀選他」也不容許。不錯,經文確是說神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來預定(弗1:5);但經文也說、神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就是「與心靈痛悔謙卑的人同居。」(賽57:15)這人願意「痛悔謙卑」算不算是條件呢?實在是條件。但不是吸引神非揀選他不可的條件。如果神「揀選」人,完全不按被揀選者的任何條件的話,這又怎算得上是「揀選」呢?倒不如說:神閉上眼睛,隨便將「手到拿來」的罪人、通通掃進他的救恩裡就是了。但神「願意」(筆者再強調,這是神「願意」)按人少許條件──肯悔改相信──來揀選他,這有何不可呢?為甚麼我們不準神這樣「願意」,硬要神不按條件來揀選呢?為甚麼神不可以預定一些有少許條件的人得救,來成就他的旨意呢?其實《聖經》講論「預定論」,只為強調「人不可自誇」。罪人雖然有願意悔改的條件,他也知道這少許條件根本不能叫他得救,更不能叫他自誇;他之所以蒙恩得救,乃是因為神將耶穌基督的義──更多好條件──加在他身上之故。 
  2. 按常理來說、如果神的揀選,與人的任何條件都無關,神為何還要罪人悔改呢?神揀選亞伯拉罕,為何花了這麼多工夫,訓練他有信心?神又為何要立亞伯拉罕作多國之父,就是作我們日後信主的人之父──要我們信神,像他一樣呢?神為何又說:「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腳凳。你們要為我造何等的殿宇?哪裡是我安息的地方呢?(意思分明是說,神不願意揀選住在天,或地,或人手所造的聖殿)耶和華說:這一切都是我手所造的,所以就都有了。但我所看顧的,就是虛心(原文是貧窮)痛悔、因我話而戰兢的人。(意思分明是說,神願意揀選住在「虛心痛悔,因他的話而戰兢的人」裏面,勝過天、地、和人手所造的殿;這樣說來,豈不是說明了神揀選人,是有一定的「基本條件」嗎?)」(賽66:1-2) 
  3. 再問、保羅為何說:「我感謝那給我力量的我們主基督耶穌,因他以我有忠心(原文直譯是「faithful」,原意是「滿有信心」),派我服事他」?(提前往:12)這豈不是神派他服事的條件嗎?這豈不是說,信心是出於保羅的,所以神才派他服事嗎?再問、希伯來書又為何說:「因為有福音傳給我們,像傳給他們(以色列人)一樣;只是所聽見的道與他們無益,因為他們沒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來4:2)這句話豈不是責備以色列人沒有信心,所以不接受福音嗎?神為何看見掃羅不順服,就棄絕他;看見大衞順服,就說他是合神心意的僕人呢?神揀選雅各,又棄絕以掃,是在他們還未生下來之前已經有這樣的預定,但神為何還責備以掃貪戀世俗,表示這是神棄絕他的原因,而不是神有主權不揀選他呢?可見,神預定棄絕以掃,因為預知以掃貪戀世俗,這個理由才叫人折服;不是連以掃願意順服,或不貪戀世俗,也不要他。

Limited Atonement(有限度的救贖):

加爾文認為,耶穌只為被揀選的人死,不是為全人類死。雖然耶穌的犧牲,足以拯救全人類;卻未能叫全人類有效地信主得救。所以耶穌只擔當被揀選者的罪,並沒有擔當不被揀選者的罪。支持這論點的經文有:「為多人流血」(太26:28);主只為「綿羊」(sheep)捨命,沒有為「山羊」捨命(約10:11,15,太25:32-33);主只為父所賜的人祈求,不為世界祈求(約17:9);教會是基督買贖的,不是全人類(徒20:28,弗5:25-27);預言主耶穌被釘十字架,擔當「多人」的罪,不是全人類的罪(賽53:12)。

筆者認為:

  1. 如果主的死不是為全人類死的話,神憑何種邏輯說:「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呢?到底「世人」是指著那些人而說呢?到底「一切」二字,又是何所指呢?主又憑甚麼理由說:「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6-18)若救贖是有限的,神為何還定人不信的罪呢? 
  2. 加爾文又說:「雖然耶穌的犧牲,足以拯救全人類;卻未能叫全人類有效地信主得救」,這是因為全人類有自由意志,去選擇不信所至呢?還是因為神只揀選部份的人得救呢?筆者認為,前者的答案才是最合理的;後者連常理也不合。不但如此、耶穌基督既然是全能的神,他的犧牲自然足以拯救全人類;然則、神的全能為何不能有效地叫全人類信主呢?答案如果是「因為神尊人的自由意志」,就說得通了;答案如果是「因為神只揀選一部份人得救」,就好像這位神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叫全人類相信他。這豈不是大矛盾嗎? 
  3. 「耶穌只擔當信他的人的罪」,這一點很合理;因為人若不信他,主根據無權擔當他們的罪;不然、主就不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了。但是、為甚麼說「耶穌的犧牲未能對全人類有效」呢?照理、如果全人類都信主,主的救恩仍然有效才對。只是,主的救恩不能在人不願意的狀態下,逼使人信主得救,所以才未能對全人類有效。決不是神預定如此。 
  4. 加爾文在上文所括引的經文都沒有問題。因為都是形容「信主的人」,指出主的「血」、主的「捨命」、主的「祈求」、主的「買贖」、主的「擋罪」……都在這些人身上產生功效。但這些經文卻不是說、主的「血」、主的「捨命」、主的「祈求」、主的「買贖」、主的「擋罪」……與不信的人無份,因為主沒有為他們死。我們不能將罪人不信,不肯接受救恩,說成是主原本就不愛他們,不想他們得救。說這樣話的人,全因為不肯承認人有拒絕救恩的自由意志。其實全本聖經都顯示,神是絕對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從不強逼人的。

Irresistible Grace(無可抵抗的恩典):

加爾文認為,當神呼召他所揀選的人來得救恩之時,他們是無法抗拒的。神將福音傳給所有人,這只不過是「外在的呼召」;對於被揀選的人,神所賜的是「內在的呼召」,是人不能拒絕的。這內在的呼召,是聖靈在人心和思想中作工,要叫他悔改和得重生;又促使他們能願意,和自由地來到神面前得救恩。支持這觀念的經文有:「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9:16);神在人心裏運行,「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2:12-13);「信心」是神的工作(約6:28-29);神指定一些人相信(徒13:48);人經歷重生,不是由於人意,乃是由於神意(約1:12-13)。所以當神召被揀選的人來得救恩之時,他們無法抗拒。

筆者認為:

  1. 這一點不符事實。神揀選了掃羅,掃羅確實因為不順服而從神的恩典中失落了;耶穌揀選了猶大,猶大也因為出賣主而從神的恩典中失落了;神揀選了以掃,以掃因為出賣長子名份而從神的恩典中失落了;神揀選了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因為不信而大量滅亡了;神揀選流便做長子,因為他情慾滾沸如水,他的長子名份被取消了;神揀選大衞的後裔,但他的後裔不肯遵行耶和華的律法,他們就被神棄廢了……。我們在聖經裏面找不到一個人,神硬要他蒙恩得救,他就是多方的拒絕,還是抗拒不了,最後還是得救;我們也找不到一個人,神預定他不能得救,他就是痛哭悔改,做足聖經要求他做的事,他始終還是不能得救。加爾文推這一點,實在推得太極端了。 
  2. 加爾文所說的「 external call 」是虛偽的,因為明知無效,還是對人作出「外在的呼召」,這就等於欺騙人一樣。除非加爾文肯改良一下他的說法──神對所有人都作出「外在的呼召」,等到看見有人願意悔改信主之時,神就賜聖靈給他,使這「外在的呼召」,變成「內在的呼召」──聖靈在這人裡頭感動他,加力量給他,使他的悔改變成有效的悔改;又重生他,使他裡頭的「意願力」強大起來,足以叫他下大決心信主得救。但加爾文不肯這樣改良,硬要強調神早就預定一切;並不需要看人有沒有悔改的條件,因為神的揀選原是「無條件的揀選」。加爾文這個理論,定規了他的思想,不能接受人必須先悔改,然後神才賜聖靈給他,促成他的得救。 
  3. 按聖經清楚的真理,得救的程序是這樣的──「1)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2)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3)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弗1:13)這是說,神賜人聖靈,是在人願意悔改之後;決不是人在未悔改前,已經賜給他聖靈。人有了聖靈,聖靈就在這人裡頭做工,加強他的信心,使他得救。聖經的意思是,聖靈加強人的信心太重要了,所以形容起來,就好像人的信心和悔改,都是神所賜的。 
  4. 加爾文所引用的經文,都是為解釋「恩典」的性質,強調神「揀選」的自主權,不受人的奔走和努力所影響。但經文並沒有反對神憐憫人其中一個小因素,是因為人願意悔改。拿腓2:12-13來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這節經文的重點是在「成就他的美意」;只要達成神的美意,這就是神在人心裏運行的目的了。經文並沒有說,人的立志百份之百都是出於神,連開始時、想要尋求神旨意的意念都是出於神。若是這樣、人就變成全無自由意志的傀儡;而且又表示,神若不百份之百控制着人的立志──自由意志,神就無把握叫他的美意成就。若是這樣,神就顯為低能的神了。至於約1:12-13 ──「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加爾文解為人得以重生,完全不是出於「人意」,因為人只能「從神重生」。不錯、重生的奇妙過程,乃是聖靈所行的神蹟;但若因此而說成,「人意」──包括人願意悔改的意念,都是不需要的,這就極端化了。人重生不是人意志努力的成果;但人重生,最低限度還需要人同意,人願意順從聖靈,才能成事。不然、保羅為甚麼說:「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這兩個是彼此相敵,使你們不能做所願意做的」呢?(加5:17)這「相爭」和「相敵」,豈不是說明,人在自由意志上出現許多掙扎的情況嗎?這不是人的努力,是甚麼呢?

Perseverance of the Saints(聖徒的保守):

加爾文認為、聖徒是不會失去救恩的。因為父神已經揀選了他們,神的兒子亦已經救贖了他們,又有聖靈將救恩應用到他們身上,所以他們一旦得救,就永遠得救了。聖徒在基督裡永遠得救,有以下的經文支持:主說,他的羊永不滅亡(約10:27-28);救恩既然是「得永生」,就永不會滅亡(約6:47);我們不再「被定罪」(羅8:1);神應許「不叫我們受試探,過於我們所能受的」(林前10:13);神必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腓1:6)。

筆者認為、「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是真實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忽略了整卷希伯來書對我們的警告──若不堅持到底,就在救恩裡無份(參來3:6, 14, 4:14, 6:11, 12, 15, 18-19, 7:25, 10:23, 36, 12:1, 13:9)。為甚麼主耶穌警告我們,若不背起十字架來跟從他,就不配作他的門徒呢?就是因為苦不堅持到底,就不能得救。聖經很清楚地指出,「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1:17)意思是、「因信稱義」,不是只一次表示信,就可以稱義;這義乃是由信心開始,又以信心來維持。因為「義人因信得生」(The just shall live by faith.)的意思是、義人活着是因為信。是甚麼時候信,就在甚麼時候活;一旦停止了信,就無法活着。事實上,我們看見極多人信了主,後來再不信,他們就失落了。當然這是因為這些人「未真心信,也從未得救過」;倘若他們真心信,神會保守他們信到底,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但是、誰知道自己真是真心信,以至知道自己百份之百得救呢?會不會有一些未得救的人,以為自己得救了,因為他們相信「絕對預定論」,就放膽犯罪呢?人若認為自己真的清楚得救,是否可以放縱自己,以為自己一定得救到底呢?

其實得救是一個奧秘,人不能憑短暫時間的觀察,就確定一個人一定得救。我們也相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是因為在道理上如此而已;我們最大的困難,是難以確定一個人是否真心悔改信主。若能確定這一點,當然也能確他得救。可惜,連說願意信耶穌的人自己也無法確定自己是否真心相信。因為人最難認識的,原來是「自己」。就如主責備約翰和雅各說:「你們的心如何,你們並知道。」(路9:55)那個彼得用非常肯定的語氣對主說:「彼得說:我就是必須和你同死,也總不能不認你。」(太26:35)但他不知道,那一夜雞叫兩遍以先,他就三次不認主了。因為他不認識自己。所以我們沒有一個人憑自己的意志肯定自己得救;或憑觀察別人的表現,肯定別人得救。我們之所以說,可以清楚得救,全因為相信神的應許是實在的,是不會是而又非的。(林後1:19-20)既然是這樣,人的「自由意志」是不可靠的;「絕對預定論」也是一個謎,誰可以肯定自己一定是神所揀選的呢?但那些願意靠神的恩典持守信心到底的人,就可以戰戰兢兢的說:

「因為神的話清楚表示,叫一切信他的人,都得永生;我願意這樣真心信,所以我知道我必得永生。」但是,讀者有沒有注意到,說這樣話的人,他運用了自己的自由意志;也相信神在應許裡,一定會預定他得永生。而且他所相信的「預定」,是相信神照自己的應許而預定──「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這樣的「預定」,就不是「無條件的絕對預定」,最低限度這人是按自己肯信的條件、而確知自己得救。

預定與自由意志均出於聖經:

加爾文的「絕對預定論」雖然不應該推到「極端」,但我們仍然十分欣賞他反對天主教純粹倚賴人的「自由意志」;天主教的救法傾向「人」;加爾文則完全仰傾向「神」,因為他尊重神的絕對主權,這是值得稱許的。

然而、加爾文不應該否定人的「自由意志」,因為聖經有無數的例子,明明的告訴我們,神賜人自由意志,又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例如:

  1. 聖經佈滿極多神「警告」和「呼召」人的經文。這些「警告」和「呼召」天然含有一個意義,就是神在人未犯罪之前,想要挽救他,叫他利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約束自己不犯罪,免得落在死亡的咒詛中。這一點就清楚說明,神並沒有預定人死亡,人犯罪也不是神推他們去犯罪;反過來說,人肯信主而被神收納為兒女。也不是神推他們去信主,硬要他們做自己的兒女。若是這樣,何必多此一舉呢?何不乾脆造一些人為他的兒女,豈不是更直接妥當嗎? 
  2. 事實上,「聖靈」一切的工作,都是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就如他「感動人」,這「感動」的做法,就是叫人同意,又甘心地遵行神的旨意;他「責備」人,這「責備」也是為要叫人明白,神為甚麼刑罰他,叫他受刑罰也受得甘心,認為神是公義的;他叫人「信」,這「信」本身已經含有人認識神的偉大和認識神本為善,才出於甘心地相信。神並沒有用他的大能強逼人「就範」(他有足夠的能力這樣做),因為神定規自己要在人願意佩服神的大愛和大作為的情況下,才能叫人信;神「愛」世人,這「愛」已經暗示了,神只願意人在甘心佩服神,感受到神的可愛的情況下,才能與人建立關係;神叫我們「傳福音」,這一點本身已經說明了,神要用「福」,就是神的全豐盛,來吸引人,叫人甘心樂意地歸向神……。聖經又顯示,「聖靈」與「邪靈」有一個很明顯的分別,就是「邪靈」以虛假的神蹟奇事來「迷惑」人、然後他就可以強行附在人身,控制人,叫人失去自由意志,正如格拉森被鬼附的人一樣。請注意,所謂「迷惑」,還是叫人運用自己的「自由意志」來決定接受。所以人的「自由意志」是第一道最重要的防線──人若不同意,「邪靈」絕對不能有所作為。就如神對該隱說:「你為什麼發怒……變了臉色呢?……罪就伏在門前。他必戀慕你,你卻要制伏他。」(創4:6)神所說的「門」,任何人都會明白,就是「自由意志」的「門」──只要該隱不開門,罪必不能有所作為。我們也可以說,如果我們不願意,就是全能的聖靈也不能有所作為。但聖靈不是用「迷惑」,乃是用「真理」,叫人明白如何分辨真偽,從而甘心作出決定,接受聖靈的引導。正如主耶穌說:「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8:32);保羅也說:「主的靈在那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3:17) 
  3. 神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從始祖犯罪的過程就可以看到了。當蛇引誘夏娃吃禁果的時候,你想、無所不知的神是否知道呢?神的預知,是否知道女人會有可能吃那禁果呢?任何人都會明白,神一定知道。然而、該隱想要殺死亞伯之前,神提醒他;女人夏娃在吃禁果之前,神為何不同樣提醒她呢?答案是、神不干涉人自由意志的決定;神警告該隱,也是為要表明,該隱犯罪,不是神預定的,乃是出於該隱出於自由意志決定這樣犯罪的。 
  4. 當主耶穌為耶路撒冷哀哭時,主說:「耶路撒冷啊,耶路撒冷啊,你常殺害先知,又用石頭打死那奉差遣到你這裏來的人。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只是你們不願意。」(太23:37)主這樣多次「願意」聚集耶路撒冷的兒女,是為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主並沒有以自己的「願意」來控制他們的「願意」。若是這樣,主就不需要哀哭了。就是因為他們不願意被招聚,與主的願意相反,所以主才哀哭。如果「絕對預定論」是對的,主多次願意聚集耶路撒冷的兒女,豈不是「貓哭老鼠」?因為主明知他們不願意;並且知道稍後、羅馬人就來焚燒聖殿,屠殺超過一百萬猶太人。 
  5. 其實三一神的工作都是為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例如:「神後悔造人,心中憂傷」(創6:6),這句話最低限度表示,神不願人犯罪,也不願意用洪水消滅他們;但人硬要揀選犯罪,神就不得已將他們消滅。這是說、神在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不加以控制的情況下,人就做出使神心中憂傷的事來,這是神所不願意的。神消滅那一世代的人,目的是要阻止他們已經敗壞了的自由意志,免得引來更嚴重的後果。歷史上、神這一類報應人的行動,何止千千萬萬,都顯示神對人的自由意志先採取容忍態度;等到人濫用自由意志越來越嚴重,破壞神創造的計劃之時,神就採取「報應行動」,也可以說是「限制人的自由意志越軌地發展下去」的行動。由神容忍至神採取報應行動之間,就是人類自由意志可以隨意發展的空間。這是說、神只給與人類有限度的自由。明白這一點,就可以明白「自由意志」與「預定論」之間的「空間」,使兩者可以不矛盾地同時並存。

另一方面,我們也明白,聖經也有許多經文、非常清楚地告訴我們,宇宙萬有、一切都在神的預定下發展。例如:「人子固然要照所預定的去世,但賣人子的人有禍了!」(路22:22)「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我們講的,乃是從前所隱藏、神奧祕的智慧,就是神在萬世以前預定使我們得榮耀的。」(林前2:7)「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着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1:5)「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這恩典是神用諸般智慧聰明,充充足足賞給我們的;都是照他自己所預定的美意,叫我們知道他旨意的奧祕。」(弗1:9)「作了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他們既不順從,就在道理上絆跌;他們這樣絆跌也是預定的。」(彼前2:8)

但我們不能走極端;「預定論」和「自由意志」確實都是神的作為,而且神的作為是在「預定論」和「自由意志」之間,非常奧妙地又成功地穿梳工作,直到神的計劃全然成就為止。我們以人的智慧來想,如果有想不通的現象,那是因為我們不是神;我們沒有「超越時間和空間限制的思想」,我們也沒有「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所不在」的本能,所以我們無法想通,是必然的事。好比戰場上的士兵,接獲元帥的命令,要他從右邊衝過去;這士兵卻認為,不應該這樣,若是這樣做是會被敵殺死的。但是、這個士兵相信,元帥必定從許多其他渠道得到許多可靠的情報,從右邊衝過去,最終必定打勝仗。所以他不能違背上頭的命令;雖然自己無法明白為甚麼這樣做,他只能安慰自己,說:「元帥總部有許多渠道知道的情報,是我無法知道的。所以我順服就對了。」

但加爾文硬要想通神到底如何預定一切,結果他就推至極端的「絕對預定論」,犧牲了人的「自由意志」。認為人一切的行動、努力、連悔改的意願,都由神操縱了;人變成傀儡,人只能按神早已編好的「劇本」來演出自己的人生。要知道,聖經顯示、過份強調「自由意志論」會導至「律法主義」──人以為可以靠行律法得救;結果人全然失敗,因為落在「立志為善由得我,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的痛苦中,發現人根本無能為力「駕駛」這部「自由意志牌子的車」──「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另一方面,過份強調「絕對預定論」又會導至不倫不類的「恩典論」──本來神將救恩之門開放給所有人,正如主說:「凡祈求的,就得着;尋找的,就尋見;叩門的,就給他開門。」(請注意「凡」字,是指任何人。)現在「絕對預定論」卻使這救恩的門,變成很不合理,很霸道地,只開給特定的一些人;並且不論這些人願意或不願意也好,神預定他們要進這「門」,他們就無法抗拒地,被逼進去。其實、神所設計的救恩,連小孩子也會明白,這救恩又怎會是那麼的複雜呢?福音最清楚不過的是,任何人只要肯悔改信耶穌,就可以進入這救恩的門。如果神不肯將救恩的門開給某些人,全因為這些人自己不肯悔改;不肯歸榮耀給神,反歸榮耀給自己。就如以色列人「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羅10:3)凡認為自己可以靠行為功德得救的,都不願意白白接受神無條件的恩典。這不是說,願意悔改信主的人,是靠自己願意悔改的美德來吸引神,叫神不能不拯救他們;這乃是說,神喜悅這些人,因為他們知道自己不配,所以白白得到救恩之後,願意將全部榮耀歸給神,不歸給自己。神喜悅與不喜悅一個人,一方面是在乎神自己;但不能抹煞的,也在乎人願意不願意將榮耀歸給神,因為神要得全榮耀,不願意人佔有他少許的榮耀。所以、「極端自由意志論」強調「人」能照足神的要求做一個好人;「絕對預定論」強調「神」不尊重人的自由意志,硬要預定人得救或不能得救,這兩種極端的理論,都是因為違反了聖經極多非常明確的經文,為要建立人自己的推論。

聖經預定論的本意:

其實「預定真理」是神心中計劃的秘密,他為甚麼要啟示給我們知道呢?目的是要我們明白,神若定規你得救,你是不能抗拒嗎?神若定規你不能得救,你就是深切地願意悔改,神也不會原諒你嗎?神真是這麼冷血,完全不看我們任何悔改的條件嗎?當然不是,因為這樣的啟示,只能招至人對神的反感。聖經非常清楚地告訴我們,神預定萬事,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弗1:6, 12, 14)

要知道,「預定」的本意是叫神的計劃「百份之百成功」,不然就無須「預定」了。所以聖經說:「外邦人聽見這話,就歡喜了,讚美神的道;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彼得說:「主……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3:9)這句話我們要小心解釋──如果神真的不願意有一人沉淪,下文就應該寫為「乃願意人人都得救」;現今經文說:「神不願意有一人沉淪,乃願意人人都悔改。」意思應該是、凡願意悔改的,神都不願意有一人沉淪。這樣、神的救恩才能「百份之百成功」。反之、如果神真的「願意人人都得救」,而擺在我們眼前的事實,並不是人人都得救,神就變成一個「失敗者」了,因為他所願意的,做不成功。神如果真是一個「失敗者」,相信他的人,就可能不一定得救,因為他有很高程度失敗的可能。

神是至大至高、無所不能、無所不知、無所不在。但不要將這一點推得太遠,以為神的全能全知,天然就等於神控制了每一個細節──因為「連一條頭髮跌在地」都要得到他的准許,所以最細微的事,都是由神預定了。我們接納預定論,只要達到一個目的──承認神是全能全知、至大至高的神,他的救恩是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就夠了。所以合乎聖經的預定論,是為強調「神的智慧高過一切,沒有任何因素能以影響神的成功。」因此到了新天新地,神說:「都成了!」然而,神的計劃是怎樣成就的呢?《啟示錄》很清楚地告訴我們,神以智慧使魔鬼中了自己的詭計,以至神任由魔鬼將神的羔羊殺死,這羔羊卻藉着死、來敗壞掌死權的魔鬼。這是鬥智──魔鬼雖然有智慧,也有自由意志;他的智慧和自由意志卻被無所不知的神利用了,他還不自知。要知道,「自由意志」不等於全部自由,只等於神規限人或天使在指定的範圍內有揀選上的自由。所以人和魔鬼的智慧,無論怎樣想、怎樣行,都越不過神預知的智慧和能力。

有一點加爾文說得對的。他說:「永恆的揀選是必要的。因為在實際生活處境中,生活之道並非平均地向所有人傳講;在所有聽聞福音的人中,亦並非所有人聽的都是一樣。」加爾文認為,這就解釋了,為甚麼有一些人從未聽過福音;為甚麼有一些人生活在教會隔鄰、也不肯信耶穌。如果神不是藉預定來叫人得救,傳福音事工就無法解決不平均、和不公平的現象了。是的,透過「預定論」,聖經又說出「揀選論」;但是、神到底如何揀選呢?加爾文認為,神揀選是「按他意旨所喜悅的」來揀選;不是按人本身有甚麼條件來揀選。筆者認為,這說法就絕對化了。試想,如果神按自己意旨所喜悅的,揀選一些有少許條件的人,這又怎麼樣呢?誰可以攔阻神願意揀選有少許條件的人呢?將神的揀選說成是「絕對無條件的」,只不過是「極端的例證」而已──神可以絕對不理會被揀選者的條件;神也可以喜歡揀選一些「有少許條件的」,只要被揀選的人肯將榮耀全然歸給神,就是了。何必要 「逼」神不能揀選有少許條件的人呢?如果神百份之百不按人的條件,又何須「揀選」呢?不如說,神閉上眼睛隨便將「手到拿來」的一些罪人,「掃」入救恩裡,豈不來得更乾脆明白?

加爾文所忽略的真理:

加爾文推得太極端,超出了聖經範圍,因為不明白聖經的用詞。例如:

  1. 「得救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2:8)這節經文我們在前文已經解釋過了。在此不用再贅述。 
  2. 「因為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太25:29)意思是,神要人有少許信心,但這少許信心是不足的,所以神「加給他」,叫他有足夠的信心,以至得救;但對於那些「沒有的」,其實他也不是完全沒有,他只不過在神的眼中看為沒有而已。因為神「將他所有的」也奪過來,證明他是有少許的,不過神不算他為有而已。 
  3. 主耶穌曾經最少四次,對一些來到他面前求醫治的人說:「你的信救了你」。為甚麼不說:「我救了你」呢?但主要我們明白,他十分欣賞人有信心。 
  4. 主又明明的說:「信他的得永生,不信的滅亡……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可見、得救是有條件的;神定人罪也是因為人不肯信。不然,按「絕對預定論」的說法,神其實是不應該定人的罪的。正如主又說:「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12:37)主又對那惡僕說:「主人對他說:你這惡僕,我要憑你的口定你的罪。」(路19:22)可見主審判,確實是按人的條件;他救人,也是按人的條件。這樣,主才能勸人說:「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意思是、不要擅自做法官,對別人作判案式的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路6:37)主的審判要看人的條件,自然主的拯救,也要看人的條件,這是相對的。像這樣的經文,聖經實在太多了,無需筆者再一一解釋。

請聽一個好例子:在約伯記中,神對撒但攻擊約伯的範圍作了限定(預定),而未預定攻擊的具體過程和細節。撒但可以在神預定的範圍,行使他的自由意志去對付約伯。但神是全知全能的,撒但任何籌算、意念、作為,都在神的監察之下;但你不能因此而說、撒但的籌算、意念和作為、是神預定的。若你這樣看,就等於把撒但當作是神的傀儡,撒但所作的也等於是神所作的了。

但加爾文的支持者從邏輯推理中(他們的問題在於太過相信自己的推理邏輯),認為自己取得一個最顯淺而明白的結論,說:「預知加全能,就是預定。」他們舉一個這樣的例子來說明──比方有一個神槍手,有100%的準確性(可以代表「全能」);他要將子彈打中靶子任何一個地方,則因為其準確性是100%,就意味着他想要打哪裡,就必定打在哪裡。如果子彈不是打在靶心或其他任何地方,那是因為神槍手舉槍的時候、已經確定這樣。因此他實際上已經預知,又預定了結果,這就「絕對預定論」了。

但是、這個例子不成立,因為沒有考慮到,神槍手可以預定不由他來打,乃由人或魔鬼來打,而不加以干預,這就是神可以預知,而沒有預定。加爾文支持者所作出的結論──「預知加全能,就是預定」,實在是一個糊塗的結論。因為抹煞了「神的許可」和「神的任憑」;也抹煞了「神的許可和任憑」與「神的預定」之間的本質差別。其實、按「預定」的定義來說,預定的實質在於事件的結果是由預定者所主導和操縱而達成。然而,「預知和全能」與「主導和操縱」之間根本沒有必然的聯繫,因為其間存在着,神尊重人和天使的「自由意志」,假手他們來達成神的旨意,不加干涉,這就是「神的許可」和「神的任憑」。其實甚麼是「全能」呢?「全能」就是神可以「不主導、不操縱」,仍能達成他創造的目的;一個不是由神主導和操縱而有的結果,就不是被神所預定的了。

 作者:吳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