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真愛同行牧養約章〉
正當全球各國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香港立法會也打算全面接納同性戀之際,香港二十九位教牧及神學院院長於五月十日竟然發起聯名簽署〈真愛同行牧養約章〉,並於五月十二日在《時代論壇》中呼籲全港各宗派教會、福音機構、教牧同工、並所有信徒,一同參與七月廿一日假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舉行的「〈真愛同行牧養約章〉宣讀禮」。這樣高姿態的教會聯合簽署大行動,是香港開埠以來從未有過的。大會也指出,直到七月十九日為止,已有九千多名基督徒,和九十多個團體簽署這份〈約章〉,相信還會繼續增加。
筆者一聽聞這消息,就感到極度難過,因為認為這次簽〈約章〉行動,等同向同性戀運動表示「妥協」;又讓全港所有同性戀者,和社會上各階層的人士以為,向來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保守教會現在都「轉軚」,不再反對同性戀運動。〈約章〉的二十九位發起人明明知道,同性戀者所爭取的,是立法「反性傾向歧視」,現在教會卻認為「性傾向」不是問題,豈不是讓他們得到一個很有力的理據,要求立法局從速通過「反性傾向歧視法案」?不但如此,這二十九位發起人以為這樣高姿態簽〈約章〉,可以喚起眾教會以愛和真理來關懷同性戀者,其實只會叫所有同性戀者得到一個信息──原來他們的堅持是對的,教會過往虧負他們,現在教會也認錯了。這樣,簽〈約章〉事件不但不能挽救同性戀者,正如他們所以為的,反而叫同性戀運動更興旺,叫他們更難悔改。
筆者所擔心的果然成為事實,因為第二天就有多個同性戀組織在〈明報〉刊登啟事,對基督教會發表〈真愛同行牧養約章〉表示十分「欣慰及歡迎」,認為這是「保守教會大讓步轉軚支持平等」的舉動。與此同時,報章又報導,一直堅決反對「同性婚姻」和「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明光社」,突然對「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開黃燈」,因為「明光社」在報導一位已婚人士接受變性手術的事上,總幹事蔡志森表示反對同性婚姻,但表示可以考慮支持「民事結合」。(筆者按:所謂「民事結合」,是指類似婚姻的結合,且得到「民事法律」的保障,只不過沒有宗教儀式而已,在西方國家很普遍。)所以樹仁大學法商系系主任趙文宗對「明光社」態度軟化感到欣喜,指出西方國家越來越多人不再接受「基督教的婚姻觀」,轉而選擇「民事結合」。「大愛同盟」的代表──梁兆輝也認為,「民事結合」其實是婚姻的「Junior版本」。只不過「民事結合」可以緩和宗教人士,使他們不至於太過敏感而已。可見,社會人士真的以為保守教會改變了立場。哀哉!這二十九位牧者出賣了教會,也毀了同性戀者悔改的機會。
其實對於現今全世界各國政府一面倒地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保羅有這樣原則,說:「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林前5:12)哥林多教會有淫亂的事,保羅作出判斷,要趕走這犯罪的人。但有人質疑,世上淫亂的人很多,怎能斷絕與所有人相交?保羅就畫出一條「分界線」 ──教會只能審判「教內的人」;至於「教外的人」,有神審判他們。筆者認為這樣的「分界線」非常重要,所以初期基督教從來不參政。神的計劃使「福音」從一個亡了國的猶太人中傳出來,為的是叫「福音」傳遍天下之時,完全沒有任何政治色彩,免得反對派以政治理由來逼害教會。請看,大祭司控告耶穌基督為「猶太人的王」,其實是以「革命黨」的罪名來定耶穌死罪。但是彼拉多聽見耶穌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約18:36)彼拉多就明白耶穌的國是天國,不是想要推翻羅馬帝國,於是想要釋放耶穌。
如今各國通過「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我們也不應該以「基督教」的名義起來反對,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筆者的意思並不是反對基督徒參政;既然基督徒也是「公民」,我們就可以用「公民」的身分起來參政,起來反對同性戀運動。但參政的人要明白,政治口號必然是非常美麗的,但推行手段往往是非常醜陋的。所以參政者如果被騙,後果只應由參政者一個人來承擔。若以基督教名義來參政,就必定連累基督教。孫中山先生是基督徒,他起來革命,但沒有以基督教名義,也沒有邀請任何教會參與,免得不成功之時,連累教會。
從前天主教藉「政教合一」,認為只有天主教是惟一合法的「國教」,於是就用「十字軍」和「宗教法庭」來殺害無數異己。神興起馬丁路德等人起來改革,與天主教打了一場「三十年宗教爭戰」,使歐洲死了一半人口,最後雙方都無力再打下去,才奠定「宗教信仰自由」。於是各國紛紛取消「國教觀念」,實行「政教分離」。其實教會所宣講的是關乎「天國屬靈的事」,不應因為參政而世俗化。為此,筆者寫這篇文章也不是對教外的人說話,乃是對教內的弟兄姊妹說話。如果同性戀者讀到這篇文章,他們或會感到理據不通;但筆者不是對他們說話,我們教內的事與他們何干?筆者乃是對教內的弟兄姊妹說話,因為我們都以《聖經》為信仰最高權威,談論起《聖經》的教訓,我們就能相通了。
這樣說來,我們不應該以基督教名義反對「同性戀運動」,因為彼此所持的理據不相通;我們只能以「公民身份」起來反對,按彼此相通的理據來爭辯。可惜,今天差不多全世界所有的人都以為,反對同性戀運動全因為基督徒迷信《聖經》,硬要將《聖經》的信仰加諸他們身上,強逼他們遵守,激起他們群起反對《聖經》。所以西方國家紛紛通過法律,禁止基督徒在公共場所慶祝聖誕節、傳福音、讀聖經和祈禱,甚至擺設任何與基督教有關的飾物也不准。並且有許多牧師在講台上反對同性戀,就被控告坐牢或罰款。於是眾教會都恐懼起來,從今以後,我們講解聖經真理的自由也受到限制了;有一天同性戀者會利用「反歧視法」和「平等機會法」逼使教會接受他們在教會裡舉行婚禮,甚至如果教會發現自己的牧師原來是同性戀者之時,也不能把他趕走。
是甚麼原因促成今天這樣的局面呢?為甚麼回教可以堅持要他們的婦女包頭包面,不准她們抛頭露面呢?為甚麼他們這麼強硬,任何人侮辱穆罕默德,他們就群起抗議,全世界所有國家都不敢批評他們呢?而我們就連在教會裡反對同性戀也不能,為甚麼會這樣呢?筆者認為,全因為基督徒沒有畫分「教內的事」與「教外的事」。對於「教內的事」,我們應該有「宗教信仰自由法案」保護我們,像保護回教徒一樣。但筆者感歎,基督徒在世上所有法庭、國會、報章、辯論會……等場合上,辯論同性戀課題之時,都不敢引用保羅的原則說:「《聖經》認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們何干?』所以你們通過同性戀合法,我們沒有以教會名義反對;但在教內,因為我們的神認為同性戀是可憎惡的,所以我們反對,你們為甚麼不尊重我們的信仰呢?《聖經》教導我們必須順服在上掌權的,但是更高的掌權者是神,所以我們向來奉行一個原則──『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5:29)。所以我們反對賭博,即使法庭通過賭博合法化,我們還是反對;我們反對同性戀,法庭通過同性戀合法化,我們還是反對。法律與《聖經》衝突,我們就寧願殉道去維護聖經真理!」
這世代「不法的事增多」,是免不了的事。我們可以用「基督徒的良心」、「公民身分」起來反對不法的事,盡力挽救社會。但是如今〈真愛約章〉所關涉的事,是同性戀者進入教會的事,也就成了「教內的事」,這樣的事怎可以在同性戀者還未悔改信主之前,公開向社會大眾表示,教會有「不足和虧欠」之處,好像想要拉攏同性戀者入教一樣呢?「教內的事」應由各教會內部,按自己所理解的聖經真理來「審判」,不應以高姿態的「公開簽〈約章〉行動」來表達,將整個基督教分化成為「肯簽」與「不肯簽」兩派,造成大分裂。何況這〈約章〉所陳詞的極之簡單;又非常明顯地偏袒同性戀運動,完全沒有按聖經真理警告他們,表明神是非常憎惡同性戀的;也沒有讓簽署的人有機會提問和辯證,叫社會人士以為這就是「整個基督教」的表態,這是不是有將其他不贊成的基督徒出賣之嫌呢?
神憎惡同性戀的經文
或問,《聖經》那裡指出,神憎惡同性戀呢?可惜,不少支持同性戀的傳道人和神學教授不明白《聖經》,認為「反對同性戀的思想」已經過時。我們的神豈不是昨日、今日、直到永遠都不改變的神嗎?神豈會是而又非呢?《聖經》明明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25)是誰憎惡同性戀呢?是神!所以我們認為,凡屬神的人都應該恨神所恨,愛神所愛,這有甚麼不對呢?
或問,為甚麼神憎惡同性戀的罪呢?當然是因為這罪代表人放縱情慾到了一個極度嚴重的地步,以羞恥為榮為樂,不尊重神創造的設計,破壞神的形像,摧毀神吩咐生養眾多、遍滿地面的定旨。神憎惡同性戀的程度,我們從神降下「天火」來焚燒所多瑪、蛾摩拉二城的事件上可以看到。神原本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四百年。……到了第四代,他們必回到此地,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創15:13-16)意思是說,神願意忍耐亞摩利人的罪,給他們四百年悔改的機會;但神對所多瑪城所犯同性戀的罪,就忍無可忍,不等四百年,就要立即降「天火」來消滅他們。
讀者應該記得,當所多瑪全城的人起來圍攻羅得的房子,要羅得交出那兩個人(天使),讓他們進行「雞姦」。(按:所多瑪在原文是“Sodom”,這字現在變成普通名詞“sodomy”,就是「雞姦」的意思。)羅得也知道同性戀的罪極大,所以極力勸他們不要這樣做,寧願將自己的兩個女兒交給他們,任他們所為。意思是說,犯強姦的罪也遠遠不及犯同性戀罪那麼厲害得罪神。(創19:7-8)
「基比亞城」的例子也是這樣。有一個利未人帶著自己的妾,路經「基比亞」,得一位老人接待,在他家中過夜。城裡的匪徒就來圍攻老人的房子,說:「你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士19:22)這個老人認為同性戀雞姦的罪極大,極力勸他們不要這樣做,對他們說:「弟兄們哪,不要這樣作惡……。我有個女兒,還是處女,並有這人的妾,我將他們領出來任憑你們玷辱他們,只是向這人不可行這樣的醜事。」(士19:23-24)意思是寧願他們強姦自己的女兒,也不希望他們犯同性戀雞姦這樣滔天的大罪。但那利未人不願意連累老人的女兒,於是就將自己的妾推出去,任由那些匪徒輪姦至死。
請讀者在這裡停下來想一想,這些「男人」要求與那利未人交合,他們就是「同性戀分子」無疑;但是,為甚麼他們要輪姦一個「女子」?這豈不是證明,他們是「同性戀分子」,也是「異性戀分子」嗎?這是甚麼意思?筆者懷疑,這些人根本不介意甚麼「戀」,只要讓他們的性器官有「苟合」的對象就是了。可能許多所謂同性戀分子也是這樣,他們可以同性戀,也可以異性戀,也可以獸戀,也喜歡孌童僻,也可以玩具戀……。筆者在報章上見過有人將性器官插入游泳池的去水管,拔不出來,要驚動消防員來救他;也見過一個人將一條黃蟮插入自己的肛門,結果黃蟮咬穿了他的大腸;又見過一個青年人,在房間內用繩索綁自己的性器官,結果死了……。所以我們有理由懷疑,這些人其實是性變態。我們擔心「同性戀全面合法化」勢必叫性放縱現象更普遍、更嚴重,我們的社會將來不堪設想!
後來那個利未人將妾的屍身切成十二塊,送到以色列十二個支派去訴冤,結果十二支派的聯軍前來,要便雅憫支派交出作惡的匪徒來。便雅憫人包庇這些匪徒,不肯交出來,於是雙方開戰,聯軍死了許多人,但最後便雅憫人也幾乎滅族,只剩下六百個男子,沒有女子。這事使我們看到,神固然報應「基比亞的匪徒」,叫他們全部被殺,但神也懲罰包庇惡人的「便雅憫人」。(參 士19:27-30, 20章)所以筆者認為,那二十九位〈約章〉發起人應該想一想,神會不會也看他們為「包庇同性戀的便雅憫人」呢?
筆者相信那二十九位〈約章〉發起人是熟識《聖經》的。他們應該知道,除了〈創世記〉記載天火焚燒所多瑪城的故事之外,全本《聖經》引用所多瑪城被滅作為警告的經文很多,計有〈申29:23, 32:32, 賽1:9-10, 3:9, 13:19, 耶23:14, 49:18, 50:40, 哀4:6, 結16:46, 48, 49, 53, 摩4:11, 番2:9, 太10:15, 11:23, 24, 路10:12, 17:29, 羅9:29, 彼後2:6, 猶1:7, 啟11:8〉。筆者特別要提的、是〈彼後2:6〉這一節。經文的上文強調「邪淫之人的刑罰,自古以來並不遲延」,所以「神沒有寬容犯罪的天使」、「神沒有寬容挪亞的世代」、「神也沒有寬容所多瑪、蛾摩拉二城」。意思是神對這些罪忍無可忍,要立即報應他們。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辯論「神存在的三個證據」中的第一個證據,說:「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羅1:18)意思是說,神以忿怒「報應惡人」的事例足以證明神的存在。因為「報應系統」在人類歷史上從未消失過。但筆者要讀者特別注意的,是保羅形容這「報應」為「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我們翻查歷史就知道,再沒有一個「報應」像「天火焚燒所多瑪、蛾摩拉二城」的事例,更貼切形容為「從天上顯明」。所以保羅認為,神報應所多瑪城是歷史上最明顯的證據,證明神從來沒有「寬容同性戀的罪」。所以我們有責任警告今天的同性戀分子,同性戀運動越普遍,世界末日的「報應」就越快來到,悔改的機會也就快消失了。
面對這麼多《聖經》教訓,保羅就警告哥林多教會說:「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5:9-13)來到第六章,保羅特別加上「…姦淫的、作孌童的(男妓)、親男色的(尋找男妓的人)…。」認為犯這些罪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不能得救。(林前6:9-10)
回應〈真愛約章〉的主題
筆者為神的國度,並挽回這二十九位教牧,也為伸張聖經真理,要詳細回應他們所宣讀的〈約章〉。
首先筆者要回應〈約章〉的「主題」──「真理使人自由、愛裡沒有懼怕」。我們要問這二十九位發起人,你們這「主題」表示要使誰得「自由」?你們打算使誰不再「懼怕」?你們藉怎樣的「真理」,藉怎樣的「愛」來達成這目標?相信不用你們回答,任何讀者都會明白,你們想要解放的對象是「同性戀人士」,使他們「自由」,使他們「不再懼怕」。你們認為眾教會一直不明白「真理」,所以使同性戀者長期不能「自由」,叫他們白白「懼怕」了幾千年。這真是「豈有此理」的主題!!
如果你們能叫同性戀者認罪悔改,放棄同性戀傾向,才可以說,你們確實叫他們「自由」。但你們「尊重」他們的意願,「不勉強」他們尋求輔導;你們處處安慰他們,為他們建立「安全的環境」,你們其實是叫他們「更自由地去過同性戀的生活」。
你們自己也知道──「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9:10)意思是,要認識神,必須先認識神是可怕的。如果你們責備同性戀罪行,叫他們知道神憎恨這罪,使他們「懼怕」,你們才是「愛」他們,叫他們因認識神而得救。所以你們所說的「真理」並不是《聖經》的真理,是你們「牧會的經驗」吧!筆者卻要在下文指出,你們的牧會經驗有許多是錯謬的。
回應〈約章〉的「前言」
筆者將「前言」分析為如下三點:
第一、發起人先向同性戀者道歉,說:「我們承認教會在牧養及關顧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上『有不足及虧欠之處』。」並表示向他們「尋求體諒」。
請問你們認為「不足」,是指甚麼而言呢?你們認為對同性戀分子有「虧欠」,是指甚麼虧欠呢?如果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愛心要常以為虧欠。」(羅13:8)這也是對的,但只能用來自勉,不能以此為根據,代表基督教向同性戀分子道歉,以至他們捉住你們這句話,強調自己原來一直沒有錯,是教會過往苛待他們而已。這樣,就是你們將他們推下坑的,叫他們更難悔改。
但我認為,眾教會如果照《聖經》的吩咐警告他們,責備他們,其實是愛他們,因為知道這樣才能叫他們真正悔改。至於各教會所做的足與不足,這要看各教會的資源如何?人手如何?我自己的教會也曾成功挽回一些同性戀者,卻不是藉「遷就」與「尊重」的方法,而是向他們講解《聖經》,指出同性戀乃神極之憎惡的罪。所以我懷疑〈約章〉的指引,不能真正挽回同性戀者,只不過讓他們自由自在地在你們的教會裡,照舊過著同性戀生活,不需要懼怕而已。你們認為成功,是因為他們沒有離開教會,所以你們所重視的其實是「聚會人數」,不是他們「重生得救」。
當約沙法王看見亞哈王召來的四百個先知,個個都說「吉言」,約沙法王就要求再召一些先知來求問。但亞哈王說:「還有一個人,是音拉的兒子米該雅,我們可以託他求問耶和華。只是我恨他;因為他指著我所說的預言,不說吉語,單說凶言。」(王上22:8)結果,那些說「吉言」的先知害死亞哈王;惟有說「兇言」的米該雅才是耶和華差來的先知。所以,我以為我們挽回同性戀者是「足夠」的,並沒有「虧欠」他們。但你們一面倒地說「吉言」,叫同性戀者不知道,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其實是叫他們「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1:26-27)。意思是,同性戀行為並不是好玩的,其實是很痛苦,很反常的;但同性戀成了他們「強逼性行為」,無法自拔,這實在是一種報應。
第二、你們承認「同性戀成因有『天生的』,也有『後天因素』,但未有定論。」雖說未有定論,你們卻同意「部分同性傾向者並非他們的選擇」,所以呼籲「教會須多加體恤」。不過你們也說得對,同性戀者也有責任決定如何回應自己的「性傾向」,正如異性戀者在性衝動時,也要約束自己一樣。
這是很明顯的矛盾──既然未能定論同性戀形成是「天生的」,還是「後天因素」,為何認同「部分同性傾向者並非他們的選擇」,還要教會「體恤」他們?這豈不表示,你們已經接受了他們的「性傾向」是天生的,是不能自制的,是值得原諒的嗎?以整篇〈約章〉而言,任何人一讀就感到,你們是在「維護同性戀者」,你們的立場並不中肯。你們不明白,如果承認同性戀是「天生的」,就代表神出版的「人」有了「錯體」──身體結構是男性,情感意志卻傾向女性。退一步來說,即使同性戀有出於「天生的」,也要看他「同性傾向力」有多大。如果「同性傾向力」是只有百分之二十,他仍有百分之八十的責任要自拔;如果「同性傾向力」大到百分之一百,他才不需要負責任,因為已經不由自己,像被鬼附一樣了。但我不相信會有這樣的人,尤其是他們悔改信主之後,保羅說:「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
所以你們也認為,同性戀者也有責任約束自己的「性傾向」,正如異性戀者有責任約束自己的「性衝動」一樣。這是對的,卻不能相題並論。因為《聖經》認為「同性性傾向」是百分之百錯的;「異性性傾向」(若不是為姦淫)卻是正常的。因為「異性性傾向」是神設計的,其傾向力當然很大;「同性性傾向」如果是天生的,如同有人生來就有「六個指頭」一樣,這也是極少的,而且其傾向力不可能大過「異性傾向力」,如同第六個指頭不會強過本來的五個指頭一樣。「異性傾向力」這麼大,我們卻從來不會認同他們傾向淫亂、強姦、露體狂……「並非他們的選擇」;更不會呼籲「教會須多加體恤」他們。這樣,為何我們要特別遷就「同性戀傾向人士」,認為他們的傾向「並非他們的選擇」,又呼籲「教會須多加體恤」他們呢?
第三、你們呼籲眾教會應區分「同性性傾向」和「同性性行為」,因為你們認為「傾向」不等於「必定做出那些行為」。又認為《聖經》主要反對的是「同性性行為」(暗示不反對「傾向」),所以「應當尊重同性戀者個人意願,不勉強他們尋找輔導及成長改變。」
「同性性傾向不是罪」,這一點是整篇〈約章〉的靈魂,也是最主要的錯謬。正因為這個錯謬,〈約章〉才衍生出八個「指引」,而這八個「指引」也充滿錯謬。我不明白這些發起人是根據甚麼,認為《聖經》並沒有反對「同性性傾向」?但我告訴你們,我剛收到消息,教皇方濟(Francis)結束巴西訪問回來,接受記者訪問之時表示:「教廷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但『同性戀傾向』並不是罪。因此,不應將同性戀者邊緣化。」我也知道,你們二十九人中有好幾位是贊成與天主教聯合的,所以我懷疑你們的錯謬是從天主教而來。
如果你們這二十九位牧者真的是以《聖經》為根據,你們會看到主耶穌明明的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7-28)表示主耶穌定人的罪,不是以人的「行為」為準,是以人內心的「傾向」為準。所以約翰也說:「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一3:15)主又說:「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5:29-30)主耶穌真的叫我們「剜眼砍手」嗎?當然不是!主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眼睛看所看的,叫我們內心傾向犯罪,就要杜絕眼看的機會,如同將眼剜下來一樣。如果手所摸的,挑動我們的情慾,就要杜絕手摸的機會,如同將手砍下來一樣。所以主要我們用嚴厲的手段來杜絕犯罪的「傾向」。
有人辯稱〈約章〉所說的「傾向」,未必與筆者所說的「傾向」相同,因為不同定義。筆者認為這是「糊辯」。根據主耶穌所說的這比喻,我們可以接納第一個「性念頭」在腦中「閃」過,這不是罪;如同我們在街上看見一個性感少女走過,挑動我們的性念頭,這不是罪,因為不是我們願意的。但是,如果我們內心有一個「傾向」,繼續心思思地戀慕她,一連串的罪就產生了,因為是出於我們的主意接納的。所以,「性念頭」在腦中「閃」過,不算是「傾向」;凡「傾向」都包含了我們內心的認同和接納,故意與聖經真理相抵觸。
所以《聖經》勸我們:「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4:23)因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太15:18-19)可見主很強調要對付人內心的「傾向」。所以《聖經》不但禁止同性戀行為,連同性戀服裝也禁止,正如摩西說:「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22:5)因為人喜歡穿異性服裝,就是羨慕想做異性,這已經是同性戀的傾向了。《聖經》極力禁止這種「傾向」,所以保羅叫我們「連提都不可」,說:「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已經包括同性戀在內),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方合聖徒的體統。」(弗5:3)為的是要消除任何這方面的「傾向」。不但如此,保羅還認為要「責備」這些污穢的罪,說:「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 (弗5:11-13)
筆者認為最混帳的是最後這句──「應當尊重同性戀者個人意願,不勉強他們尋找輔導及成長改變。」這是甚麼話?竟然勸人要「尊重」同性戀者的「意願」?這算是甚麼「尊重」?為何這不說是「縱容」?連「勉強」他們尋找輔導也認為不好?但〈約章〉接續解釋,認為只要這些同性戀者不離開教會,在教會裡感到自由自在地繼續過著同性戀生活,教會就有機會「本於愛、真理及恩典的原則」來教導和牧養他們,從而「鼓勵他們活出上帝的標準及全人各方面成長,並持守聖潔的生命。」這樣就會更容易挽救他們了。
這樣的教導,分明與保羅的教導背道而馳,保羅不會留住淫亂的人在教會裡一同生活,務必將行淫的人趕走,因為「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所以他指責哥林多教會有人「收自己的繼母」,以為父親死了,死亡已將父親的婚約解除,而父親的繼室還年輕,因而可以娶她為妻,卻沒有理會一個事實,父親雖然死了,他的繼室與自己還是「母子關係」,怎可能結為夫妻?所以保羅責備哥林多教會,認為不能不與「未信主而行淫的人相交」,但「稱為弟兄而行淫的,就不可與他們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應當把那惡人趕出去。」(林前5:1, 9-13)來到第六章,論到不能承受神國的罪,保羅又特別加上「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林前6:9-10),這幾樣都是《聖經》認為極其嚴重的同性戀罪,不能得救,也不可相交。
回應〈約章〉的八點指引:
〈約章〉的指引有八點。但有文字註明,這八點指引是「基於聖經原則及牧養經驗而制定」。但筆者完全看不到,這八點指引如何與聖經原則拉上關係;應該以他們的「牧養經驗」為根據較多。讓筆者來詳細分析這八點指引:
第一點、「我們認信上帝按自己形像造男造女,性別身份有上帝創造的秩序及美意;一男一女婚姻內的性關係,才是上帝所喜悅及賜福。」
筆者認為這一點沒有問題。
第二點、「我們認信基督耶穌關愛世上每一個人,不論他們的性傾向;我們承認世人皆有罪,都有軟弱,須要悔改、生命更新,不論性傾向為何,唯靠基督才找到新生命。」
我們也知道,人人都是罪人,同性戀者是罪人,犯其他罪行者都是罪人。但這〈約章〉所強調的並不在此,乃在於「其他罪人」不應該定「同性戀者」的罪。這是極大誤會,如今不是我們定「同性戀者」是罪人,而是《聖經》這樣定他們是罪人。問題是我們認同不認同而已。如果我們認同,當然第一步應該按《聖經》的教訓挽回他們,誘導他們認罪悔改;如果他們不悔改,我們不應該忽略第二步,就是照《聖經》的指示,不與他們相交。因為挽救教會,比挽救一個人更重要。如果我們容讓一個罪人繼續在教會裡自由自在地聚會和生活,勢必影響其他信徒效法他們。所以保羅責備哥林多教會不將那淫亂的人趕走,說:「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林前5:1-6)
第三點、「我們認信聖靈內住的信徒生命,仍會充滿掙扎。成聖歷程中,不論任何人,皆面對各種試探,也有責任倚靠上帝的恩典活出聖潔。我們不可單單因為『同性性傾向』的緣故,在教會生活上拒絕任何人。」
筆者相信,眾教會從來沒有蓄意拒絕過任何有「同性性傾向」的人,大家都明白,救罪人是耶穌基督的使命,也是教會的使命。只不過,眾教會照《聖經》的教訓警告有「同性性傾向」的人,這是神所憎恨的罪,要他們及早悔改,約束自己的性傾向。然而,這些人為面子,為堅持同性戀,多半都離開教會。這不一定是教會的失敗,我們也不見得這二十九個發起人所牧養的教會特別成功。我們反而懷疑他們縱容同性戀者,害了他們,又降低了教會的聖潔程度來遷就他們,害了教會。
拿我們自己的「掙扎」來說,不錯,我們也承認有「聖靈內住的信徒」在追求成聖的歷程中,仍有不少「掙扎」。但是我們與「同性戀者」不同,我們只是「偶然被過犯所勝」(加6:1),所以我們能悔改,最終也能「勝過世界」。(約壹5:4)倘若教會看見一個人「持久犯罪,不肯悔改」,教會仍然會把這人趕走。因此,我們對待「同性戀者」與對付「其他罪行者」一樣。我們不能因為我們仍會「偶然被過犯所勝」,就容讓「同性戀者」和「其他罪行者」長期在教會裡不受紀律處分,還為他們建立「安全的環境」,叫他們放心犯罪。
第四點、「我們鼓勵教會要溫柔、耐心地關愛及牧養有『同性性傾向』掙扎的信徒。教會要不離不棄的貼身牧養,深入關顧,認識及理解他們的需要及掙扎,並鼓勵他們行在上帝的愛和真理之中。」
第五點、「我們鼓勵教會要建立尊重的氣氛及安全的環境,教導弟兄姊妹接納「同性性傾向」掙扎者,與他們同行,在愛中一同追求信仰,互相守望,彼此勉勵,尋求成長,活出符合上帝心意的生活。」
這兩點類同,都是鼓勵教會要善待同性戀者。但讀者可以見到,這些「指引」用了許多溫柔體貼的字句來安慰同性戀者,例如:「用溫柔、耐心、關愛、不離不棄、貼身牧養、深入關顧、以真理和愛心接待他們……。」其實這些指引是反過來責備眾教會,認為他們在過往的日子裡,實在太過苛待同性戀者,沒有愛心。但眾教會只不過是照《聖經》的教訓而行,倘若這樣等於苛待了同性戀者,就是《聖經》的教導錯誤而已。因為《聖經》顯示,是神先認為同性戀「可憎」(利18:22, 20:13),神寧願忍耐亞摩利人的罪四百年,不願意忍耐所多瑪城的罪片時,要立即用「天火」燒滅他們。這樣,神認為「可憎」的,為甚麼我們要「尊重」呢?為甚麼還要在教會裡為他們建立「尊重的氣氛」及「安全的環境」,要保護他們的性傾向,讓他們無憂無慮地繼續過著同性戀的生活呢?〈約章〉全文一面倒地保護同性戀者,連半句責備的話也不敢說,這豈是《聖經》的態度?當然《聖經》沒有這樣的教訓。但筆者好像看到〈約章〉背後有來自「新紀元運動」的「積極思想」──只讚賞,不責備。
最離譜是強調教會必須「理解同性戀者的需要」。我們要質問:難道「同性戀」真是一種「需要」,好像吃飯是「需要」一樣?我們知道,《聖經》只認為「夫妻二人的性生活」是「需要」(參林前7:3-4),從來沒有認為淫亂、污穢、苟合、孌童、親男色……等為「需要」。視性慾為「需要」是一些不信主的心理學家所倡說的,絕對不是出於《聖經》。可能因為太多人受到心理學的影響,視性慾為「需要」,所以這二十九位發起人也接受了,潛意識上認為每隔一段日子自然就「餓」了,所以放縱一下性慾是應該的。若是這樣,就永遠不能勝過情慾了。但是大衛的例子使我們知道,性慾不是「需要」,因為大衛雖然犯姦淫,但他徹底悔改。最有力的證據就是他接受臣僕的提議,讓那位極其美麗的「亞比煞」陪他睡覺,他卻從來沒有與她有過性接觸。證明性慾並不是一種「需要」。
第六點、「我們相信對於持續選擇有『同性性行為』,且拒絕追求聖潔生活的信徒,他們未有行在真理之內,教會有屬靈的權責關注跟進,為要在愛中挽回,使他們在愛裡成長。」
請看這一點,明明知道有人長期堅持「同性性行為」而不肯悔改,還是輕輕地說:「教會有權責關注跟進,為要在愛中挽回。」為甚麼說教會的「權責」只是為「關注跟進」,而不是為「懲治」?對肯悔改的人,當然我們要「在愛中挽回」。但是對於長期堅持不悔改的人,請問教會怎樣用「權責」將他挽回?保羅也有「權責」,但他挽回的方法是「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這樣懲治他,他才可能會悔改,「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4-5)「基比亞」的匪徒姦殺了那利未人的妾,神不但消滅他們,連包庇他們的「便雅憫人」也要懲罰,叫他們幾乎滅絕,只剩下六百人。我們傳福音,不能單傳神的「慈愛」,也要傳神的「公義」,免得有人「藐視」神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神的恩慈是領人悔改的」,就任著自己「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2:4-5)所以保羅不但責備這樣的人,也吩咐教會同樣責備他們,說:「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弗5:11-13)
為甚麼一想到「責備」,就以為是沒有愛心?《聖經》豈不是說:「我兒,你不可輕看主的管教,被祂責備的時候也不可灰心;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你們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來12:5-8)〈箴言〉也說:「喜愛管教的,就是喜愛知識;恨惡責備的,卻是畜類。」(箴12:1)
第七點、「我們期望更多堂會及機構,以真理和愛心接待及牧養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他們感到自己的情況與信仰有衝突,因而尋求協助。從過往很多例子,我們看到適切的牧養,可以幫助他們經歷生命成長、及全人轉化。」
筆者認為「以真理和愛心接待及牧養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這一點並沒有問題,只是甚麼是「真理」,這才是問題。不要說對「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應該這樣,對任何種類的罪人,諸如賭徒、酒徒、匪徒、吸毒者、釋囚、黑社會人士、妓女……等,也應該用「愛心」來接待和牧養他們。但悔改是要抓緊機會的,不能長期不悔改。凡長期不肯悔改,以致敗壞別人,又消耗教會大部份精力,失去平衡,不能正常運作的,教會自然應該考慮放棄這樣的人。主耶穌也說,一個人長期不悔改,經過「三個人的口作見證」,還是不聽;告訴教會,還是不聽,就要「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7)因為挽救教會,比挽救個人更重要。筆者相信,這二十九位發起人所牧養的教會也不會例外。倘若他們認為自己的教會真能長期容讓這些不肯悔改的人在教會裡與會眾一同生活,常理告訴我們,他們一定是在說謊。「他欺哄人,也被人欺哄。」(提後3:13)
第八點、「我們期望教會關注有「同性性傾向」人士的福音需要,他們皆為上帝所愛,是福音未得之民。對於慕道但未清楚認識聖經真理的同性戀者,教會不應排斥,須以愛心接待,讓他們認識福音,耐心等候他們在愛中逐漸經歷上帝更新的大能。」
這一點只不過是勸勉眾教會要向「同性性傾向」人士傳福音,本是常規性的勸勉,用不著「簽〈約章〉」來表達。他們是未得之民,但未得之民有許多。倘若要教會「降低」自己的聖潔本質,來得這些「同性性傾向」人士,我怕不但得不到,最後連教會自己也變成「羅阿米」──非我民的意思。(何1:9)
作者:吳主光